(一)疫情分级
一般疫情(三级疫情):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单个疫点,且范围局限的;猪瘟、鸡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30日内发生5个以下疫点的。
重大疫情(二级疫情):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在30日内发生2个及以上疫点的。
特别重大疫情(一级疫情):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在30日内发生5个及以上疫点的。
(二)应急响应
一般疫情(三级疫情)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指挥,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派人指导、督促处置。发生疫情时,立即组建现场处置指挥部,初步核实动物疫情后,在向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报告的同时迅速启动本地应急预案,全力控制动物疫情发展态势。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派人进行现场指导、督促,需要县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的,按照程序报批办理。
重大疫情(二级疫情)县人民政府分管畜牧的领导负责指挥。确定发生重大疫情后,由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提出处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立即发布疫区封锁令,组建现场处置指挥部,负责指挥重大动物疫情的全面处理。
特别重大疫情(一级疫情)报请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进行现场指挥,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疫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市级现场处置指挥部的安排,全力做好各项工作。
五、公布
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
六、隔离
责任单位:乡镇畜牧兽医站、养殖业主、经营者。
隔离对象:对疑患重大疫病的动物及同群(舍)动物进行隔离,强制消毒,禁止无关人员、动物出入隔离场所。
七、封锁
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程序及内容:疫情一旦核实,县财政局及时增加应急资金、县畜牧兽医局增加防疫物资储备,紧急调拨资金、物资、药品、疫苗、人员等,及时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进行严格划定,调查疫源,启动应急预案,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县人民政府接到畜牧兽医局的封锁报告后,及时发布封锁令,督促有关责任单位、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应急方案要求落实,扑灭疫情。必要时,按程序报批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