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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修订)的通知(2010)

  县监察局。依法对疫情紧急处置情况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对各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在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查处;会同财政局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项资金和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交委:负责运送处置疫情的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检验消毒和疫区封锁工作,对客运车辆搭载活畜禽实施监督管理;协助对搭载病死畜禽及畜禽产品车辆的查处。
  县工商局:根据疫区封锁情况,加强对疫区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管理;负责牵头处置动物交易市场发生的重大动物疫情。加大对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封有关产品并协助进行无害化处理;特殊情况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关闭动物及产品交易市场。
  县林业局:负责野生动物(不含人工饲养)的疫情监测工作;负责牵头处置陆生野生动物发生的重大疫情。
  县商务局:负责牵头处置定点屠场、商场、超市发生的重大动物疫情。密切关注群众生活必需品市场动态,做好动物产品的储备和组织供应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疫区受灾人员的救助工作。
  县环保局:指导进行疫区动物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二、报告
  责任单位:乡镇畜牧兽医人员、兽医门诊、动物检疫员,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及其产品生产、加工、贮藏、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乡镇政府、村、社干部,村级防疫员。
  报告内容:发现可疑重大疫病应逐级及时上报到县畜牧兽医局、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联系电话:73338150),报告疫情发生的村、组、户、时间及联系电话,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
  三、核查
  责任单位: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核查内容: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组织有关专家赶到现场,对隔离动物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追查疫源、核查疫情。对初发疫情或临床症状不典型的,采集病料,送市动物疫病诊断机构进行实验室诊断;对连续出现疫情或临床症状较为典型的,根据临床症状和流行病学现场会诊,若疑似重大动物动物疫病,根据核查情况制定疫情处置方案。疫情特别紧急的,按“早、快、严、小”的原则,请示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或县人民政府同意后,采取先行处置,同时采样送市动物疫病实验室诊断确认,作为先期现场扑杀处置的依据。
  四、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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