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柱府办发〔2010〕2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石柱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六日
石柱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意见
公共机构节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为切实搞好我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本实施意见中公共机构是指县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一、工作目标
开展节能宣传、培训,培养公共机构工作人员良好的节能意识和节能习惯。加强日常节能管理,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管理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支出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降低10%,节电、节油、节水指标在2008年基础上每年降低5%。大力推行新能源和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加快用能设备节能技术改造,提高用能设备能效。逐步建立公共机构节能量化管理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加快完善公共机构节能制度、标准体系、评估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建立健全分级管理、职责明确、运转协调的公共机构节能组织体系。
二、工作重点
(一)扎实开展能耗统计工作
1.积极开展分户计量改造。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要根据实际情况,实行能源消耗分户、分类、分项计量。集中供电、供水的办公楼,有条件分户改造的,要加装独立水电表,实现一户一表,确保用能数据准确完善。
2.逐步开展能源审计。要按照《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规定,对用能系统、设备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审计,结合审计结果,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3.建立能耗统计信息管理平台。依据能耗统计数据,建立公共机构能耗数据库和用能管理网络化、数字化平台,提高公共机构用能管理效率。
(二)积极推广节能技术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