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若被征收人不选择上述(1)、(2)标准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三年的年平均效益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不满三年的,按照实际年限折算年平均效益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计算年平均效益应当结合纳税情况,以会计核算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期限为半年。
(4)因房屋征收造成用人单位与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须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金)终止劳动合同的,对解聘人员按工作满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的一次性补偿。
11.改变房屋用途的补偿。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2〕8号文件规定执行。
12.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
被征收人的电话移机费、宽带上网初装费和原水、电增容费、管道煤气气源建设费及安装费、有线电视原装费用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予以补偿。太阳能热水器移装按每台500元补偿(含材料损耗费)、空调移机费用按每台400元补偿(含材料损耗费)。
13.搬迁奖励费。
(1)提前搬迁奖励费: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第一奖励期内签约并搬迁完毕的,给予20000元奖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第二奖励期内签约并搬迁完毕的,给予10000元奖励。
(2)在规定的签约期内签约后搬迁并交验房的被征收住宅户,每户再奖励8.3万元。
14.有关大病、残疾、贫困、高龄等的补助标准。
(1)补助和奖励的发放均以计户规则确定的户为单位。
(2)补助对象的常住户籍须在征收项目范围内,且为实际居住在该房屋内。根据补助类别确定相应的补助金额,每户补助金额可累计,但最高不超过50000元。
具体补助标准详见附件2。
15.关于违法建筑的残值补偿标准。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2〕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安置用房
(一)产权调换房。
本项目提供汇翠花园、长江花园等小区产权调换房屋,面积约545平方米。
在征收过程中如有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再行调整。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和被征收房屋价值在同一评估时点分别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房屋被征收居民,不再享受定销商品房安置政策。
(二)定销商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