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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苏府公[2012]8号)

  3.计户规则。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1〕4号文件规定执行。
  4.住宅、非住宅的认定标准和面积认定标准。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1〕4号文件规定执行。
  5.优先享受住房保障的条件及处理方法。
  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由被征收人提出保障申请,经审核后给予优先住房保障。
  6.关于基本居住需求保障。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2〕8号文件规定执行。
  7.关于最低货币补偿标准。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2〕8号文件规定执行。
  8.搬迁补偿费。
  被征收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5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不足20平方米按20平方米计算),增加100元搬迁补偿费,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一次性发放二次搬迁补偿费。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5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40平方米(不足40平方米按40平方米计算),增加500元搬迁补偿费。
  9.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
  (1)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以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按每平方米每月14元发放。发放中每户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发放。对选择货币补偿后自行购房的被征收人,一次性发放六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对选择货币补偿并购买定销商品房且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六个月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超过六个月过渡期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核定购买的定销商品房套型面积计算(但不包括被征收人自行增购的定销商品房的面积)。临时安置补偿费发放至以书面通知的入户安置时间为止;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发放至以书面通知的入户安置时间为止。
  (2)非被征收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征收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延长时间在十二个月以内的,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偿费;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二倍临时安置补偿费。
  10.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征收商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2)征收非商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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