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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苏府通[2012]31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作物以上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对第一年龄段人员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对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实行基本生活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组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白洋湾街道富强村张网村新城村申庄村新益村新渔村

8月15日

8月30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平江分局

8月15日

8月30日

娄门街道梅巷村

8月15日

8月30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平江分局

8月15日

8月30日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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