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制订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建工作机构,明确工作人员,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的强大声势。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6月1日-10月31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深入开展专项行动。特别要针对第二届土家民俗文化节暨黄水林海消夏节、“十一”国庆节、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等重要节日和活动,组织开展声势浩大的专项行动,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0年12月1日-12月31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点要开展专项行动“回头看”,进一步强化巩固专项行动成果,建立长效机制,推进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
五、职责分工
专项行动由县政府安委会统一组织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一)乡镇人民政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专项行动方案的制订和落实。成立由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安全领导牵头抓、班子成员按“一岗双责”具体抓、有关职能部门参与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
(二)县级行业监管部门
按照石柱府发〔2009〕185号文件要求,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专项行动方案的制订和组织实施。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职能科室参与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本行业领域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干部职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项督查组,负责本行业领域专项行动的推进实施和跟踪督查。
(三)县级相关部门
县监察局、县政府督查室、县效能办、县安监局组成综合督查组,定期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专项行动进行综合督查。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对综合督查情况适时予以通报。
六、工作措施
(一)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行动
深入推进大排查,要从源头查起。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高层建筑消防要从勘探和设计查起,查勘探是否符合要求,设计是否符合规范,生产和施工是否符合规程;交通、工业企业及园区、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要从从业人员查起,是否经过专业培训并掌握安全规范和作业规程,是否持证上岗。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检查发现有问题的企业,要进行严格整顿,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盯守,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要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取缔。要进一步建立安全隐患拉网排查、挂牌整改、档案管理、追踪督办常态工作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