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34号文事项
| 具体事项
| 工作内容
| 责任部门
| 参与部门
| 完成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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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编制实施方案和行动计划
| 成立综合改革工作推进机制
| 明确总负责人、分管领导和联络员,成立相应的综合改革推进机制。
| 市综改办
| 市各部门、各行政区、相关园区
| 2012年5月23日
|
2
| 开展部门与区县、园区的对接工作
| 确定区县承接权限事项的相应处室人员;对新进人员进行培训。编制工作手册。明确市级部门与区县权限交接的时间点、交接方式。
| 市各部门
| 各行政区、相关园区
| 2012年6月20日
|
3
| 制定实施方案和行动计划
| 结合本单位承担的改革任务和梳理的权力下放目录,制定本单位实施方案和行动计划;本单位因职权转移所进行的处室、人员调整各部门的实施方案和行动计划报送至综改办。
| 市综改办
| 市各部门
| 2012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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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实施方案和行动计划进行论证
| 10项改革总体方案的实施方案和行动计划要与区县园区进行对接、论证;要听取各部门、相关单位的意见。
| 市综改办
| 市相关部门
| 201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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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政府事权下放
| 制订放权目录
| 市各部门对本单位下放权限梳理,并报送市法制办,市法制办依据《关于实施综合改革工程的意见》编制《南京市市级行政权力事项下放目录》;会同各区县(园区)确定分批下放相关行政时间表,经市综改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 市法制办
| 市各部门
| 2012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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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确认放权方式
| 市法制办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文件,明确采取归还、委托、授权、转内部流程等四种方式下放。市综改办会同市法制办形成《南京市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承接责任书》规范文本。
| 市法制办
| 市各部门
| 2012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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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调整权力依据
| 逐一梳理权力转移行使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依据并提出调整意见,编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调整建议表》,并与放权部门逐项论证对接。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立项审定事项的相关信息公开、受理条件、结果信息等内容,增加调整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系统中,加强对运行情况的监督。
| 市法制办
| 市各部门
| 201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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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编印权限下放工作指导手册和规范的审批流程
| 各部门主动与区县(园区)实行点对点工作对接,负责对区县(园区)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各部门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 市综改办
| 市各部门、各行政区、相关园区
| 2012年
6月中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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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政府事权
下放
| 建立简政放权的承接机制
| 督促区县(园区)建立简政放权的承接机制,区县(园区)同步梳理承接行政权力事项。由市编办指导各区县(园区),按不增加编制的原则,明确职能,调配相应工作人员,健全相应机构。
| 市综改办
| 市编办、各行
政区、相关园
区
| 2012年
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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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区县(园区)向街镇放权
| 形成各区县(园区)向街镇放权的目录和实施意见。各区县(园区),各区县(园区)将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事项下放到街道(社区),制定向镇街放权的实施意见和放权目录。
| 各区县、相
关园区
| 街道、社区
| 2012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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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落实信息汇总上报制度
| 区县(园区)负责落实信息汇总上报制度。相应承权单位,负责指定专人,及时向市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 市放权
部门
| 各行政区、相
关园区
| 201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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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规范权力
运行
| 市各部门配套下放相关审批事项
| 市各部门要根据均衡下放审批事项原则,实现与相关事项的同步申请办理相一致。对市级审批部门已下放或划转的权力事项在市政务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办事目录中取消,杜绝已下放事项市级部门再受(办)理的现象。
| 市监察局
| 市法制办
| 201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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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权力阳光系统延伸到区县
| 市各部门要将行政权力阳光运行业务系统向区县(园区)延伸,完成区县(园区)业务流程、工作表单定制,加强操作指导、培训工作,确保下放权力事项办理的实时监管监督。
| 市政务办
| 市发改委、住
建委、投促委
| 201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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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完善区县政务服
务中心配套建设
| 由市政务办负责指导区县(园区)要配套完善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市政务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延伸到区县(园区)。区县(园区)办理的所有审批和服务事项,全部上网运行,确保市、区县两级的政务服务数据完整对接,信息共享。
| 各区县
| 市编办、政务
办、法制办、
监察局
| 201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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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建立健全工作
协调与监督机制
| 建立健全与工作相协调的监督机制。协调处理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拟订监督管理与违规审批处罚办法。
| 市监察局
| 市法制办、政
务办、编办、
发改委
| 201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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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明确放权
范围和重点
| 发布全市行政权
力下放目录
| 下放市级行政权力事项4类202项,涉及22个部门。其中,经济管理类23项,城市管理类129项,社会管理类28项,资源管理类22项。包括,行政许可55项、非许可审批14项、行政处罚108项、其他类25项。对202项权力事项,依法采取四种方式下放。其中,归还156项、委托22项、授权13项、转内部流程11项。
| 市政府
| 市法制办
| 2012年
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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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明确放权的
范围和重点
| 按照简政强区县(园区)改革方案明确的放权范围和放权目录,对照市级审批部门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受(办)理事项目录,逐项梳理出市级部门下放的审批权力、转移其他市级部门的权力、保留行使的权力事项目录。
| 市法制办
| 市政务办
| 201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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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经济管理
权限的下放
| 下放审批权限
| 市相关职能部门直接向区县(园区)全面下放市级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权限,土地收储项目备案和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及入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区县(园区)办理;明确向区县下放5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核准权;向园区下放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核准权;委托区县(园区)行使以下权限: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不含需经商务部及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审批事项)等;对限制性项目核准,按国家定期公布的产业目录调整一致。
| 市发改委
| 市投促委、
经信委
| 2012年
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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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市各职能部门除审核转报由省级部门及省级以上部门备案、审批的项目和企业上市、融资等特殊需要以及市政府明确要求由市级备案的项目外,不再受理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
| 市发改委
| 市投促委、经信委
| 201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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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接国家与省级审批主管部门
| 市发改委、投促委、经信委要完成与国家和省相关部门及有前置审批要求的部门工作对接。
| 市发改委
| 市投促委、经信委
| 201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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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审批事项培训
| 审批权限下放部门负责对各区县、四大开发区、七个重点功能区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责任处(科)人员进行培训。
| 市发改委、
投促委、经信委
| 各行政区、相关园区
| 2012年8月
|
22
| 加强外资项目信息管理
| 建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工作联系网络和信息反馈机制,加强跟踪服务。
| 各行政区、
关园区
| 201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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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落实监督监管机制
| 市各相关部门就相关工作与区调研区县(园区)承接机构建设情况,提出对接工作的安排建议。针对区县(园区)和部门操作中的一些共性问题,形成统一的规范的权力行使与监管办法。
| 市监察局
| 市各部门
| 201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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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城市管理
权限的下放
| 规划管理 审批权下放
| 市规划部门制订放权后统一规范审批准则。实现全市规划审批的依据一致、程序一致、标准一致、措施一致。
| 市规划局
| 相关园区
| 2012年8月
|
25
| 受委托单位应统一使用规划审批管理系统,进行联网审批。市规划部门负责对各承接单位的审批系统进行完善和调试检测,各受委托主体必须设立相应的机构并配备人员。
| 市规划局
| 相关园区
| 2012年8月
|
26
| 明确区园独立原则。行政区域内设置各类园区和重点功能区的,对园区和重点功能区单独进行委托。开发园区或重点功能区与多个行政区范围重合的部分,委托给园区。
| 市规划局
| 相关园区
| 2012年8月
|
27
| 制订监管考核办法,提高规划审批的质量和效率。
| 市规划局
| 相关园区
| 2012年8月
|
28
| 形成规划审批管理委托方案。
| 市规划局
| 相关园区
| 201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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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签定规划权委托书。由市规划局与接受委托的区县、园区及功能区签定委托书,按责权对等的原则,明确各方面权力与义务。
| 市规划局
| 相关园区
| 201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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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城市建设 管理权下放
| 编制《南京市住建委下放权力目录》,对部分与基本建设程序有关的行政权力及配套的行政处罚整体下放给区县(园区)实施。
| 市住建委
| 各行政区、相关园区
| 201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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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建设工程招投标进入市、区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进入全省统一电子政务平台办理。
| 市住建委
| 招投标中心、各行政区、相关园区
| 201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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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明确园区、江南八区相关行政事权法律主体地位,授权或委托其行使相关事权。市住建委与园区、江南八区分别授权或签订事权委托书,明确事权下放准备工作、事权交接时限,事权下放监管方式,明确双方行政法律责任。
| 市住建委
| 江南八区、相关园区
| 201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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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建立指导、协调机制。市住建委与园区、江南八区做好事权交接工作,并根据授权和委托书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
| 市住建委
| 江南八区、相关园区
| 201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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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市管理权限的下放
|
城市管理相关事权下放
| 完善事权下放监管措施。市住建委对明确下放的立项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招投标监管、施工监管四大类事权,相应制定监管服务措施。建立月报制度,定期上报备案材料,建立联络员制度,每年一次检查指导执行情况,并根据工作需要和违法违规举报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督促。
| 市住建委
| 各行政区、相关园区
| 2012年8月
|
35
| 市城管局对现行的行政许可和日常管理事项进行梳理,将城市管理的部分权限下放至各区城管局。
| 市城管局
| 各行政区、
关园区
| 2012年8月
|
36
| 梳理部分行政许可及行政征收权和日常管理事项,拟定城市管理方面的权力事项下放目录,规范市、区(园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市城管局
| 各行政区、
关园区
| 2012年8月
|
37
| 交通运输
管理事权下放
| 完善行政许可内部流程,规范许可申请材料清单、申请表格样式和许可文书等格式。
| 市交通运输局
| 各行政区
| 201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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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落实受理、初审、审查、审批等各环节责任人,制定各岗位工作职责、工作标准和要求,依照法定许可(审批)时限,切实提升行政效能。
|
39
| 各区县交通运输局应按照上级要求公示许可事项、依据、流程等静态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
40
| 社会管理
权限的下放
| 公众场所使用前的消防检查
| 公众场所开业使用前的消防检查。对于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除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外,公安消防局将向属地公安消防大队下放五大类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权限。
| 市公安局
| 各行政区
| 201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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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部分特种行业
许可证核发
| 停止公章刻字业(刻字店)开办审批。办理公章核准备案全部下放到区县,企事业单位公章刻印在区县行政接待中心申报备案。
| 市公安局
| 各行政区
| 2012年8月
|
42
| 公章(法人印鉴)核准备案
| 公章(法人印鉴)核准备案由区县公安分局行使。
| 市公安局
| 各行政区
| 2012年8月
|
43
| 简化社会
组织登记
|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将社会团体申请筹备成立环节与成立登记环节进行合并。减少核准事项,登记管理机关仅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进行审核。
| 市民政局
| 各行政区
| 2012年8月
|
44
| 社会管理
权限的下放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权限
| 调整市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范围。
| 市民政局
| 各行政区
| 2012年8月
|
45
| 旅行社分社的
设立备案权
|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文件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市旅游
园林局
| 各行政区
| 201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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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旅行社服务网点
的设立备案权
| 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文件向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市旅游园林局
| 各行政区
| 201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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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完成人社部门
放权目录制订
| 分别形成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数(职业介绍、人才中介所)按工商注册地分类的分目录。按照“业务对口、归口管理”的要求,各业务处室要对接完成培训工作。按照市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的要求,所有权力事项均需纳入权力阳光系统运行管理。采取分片交接的模式,将13个区县按地区分片进行,由市局统一组织,重点交接目录和台账(卷宗)。将区县(园区)权力实施情况纳入年底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 市人社局
| 各区县、相关园区
| 201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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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资源管理
权限的下放
| 建设项目用地
实行分级预审
|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预审审批权限将与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权限保持一致,由区县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各区县国土部门负责预审审批,并出具预审意见(跨行政区域的项目除外)。
| 市国土局
| 各行政区
| 2012年8月
|
49
|
资源管理
权限的下放
| 临时用地审批
| 对原属于市国土局的临时用地审批权限委托至城区一、二、三分局、高新区分局、化工园分局、栖霞分局、雨花台分局。
| 市国土局
| 各行政区、相关园区
| 201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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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下放部分行政处罚权限
| 下放非法占用土地和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等行政处罚权限。违法案件原则上均由违法行为所在地分局查处,市局只负责查处跨区(县)行政区域的案件和上级机关确定由市局管辖的案件以及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 市国土局
| 各行政区、相关园区
| 201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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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修订违法案件管辖办法
| 根据梳理调整的结果,及时修订《南京市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管辖办法》,明确各自职责划分。
| 市国土局
| 各行政区、相关园区
| 2012年8月
|
52
| 研究权力下放流程,制订相关措施规定
| 规范权力下放流程,制定相关政策文件,开展相关工作试点。调整规范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相关职能事项。
| 市国土局
| 市政务办
| 201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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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 下放水行政权力
| 按照河道分级管理原则,市水利局将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水许可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水利工程开工(验收)审批、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除建设外有关活动审批的部分许可(审批)权及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权下放区县水利部门;分类完善审批规则和流程,完善水行政许可机制;以4个国家级园区、7个重点功能区涉水建设服务为重点,完善涉水服务机制;对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区(县)水利部门可采取直管或委托、授权所在园区管理与执法,并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
| 市水利局
| 各行政区、相关园区
| 201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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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权限下放交接
| 完备行政权力下放交接相关工作
| 承接区县(园区)要与市政府签订《南京市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承接责任书》;市相关部门要建立与区县(园区)的信息反馈机制,形成对接国家部委、省相关部门的联络机制。
| 市综改办
| 市各部门、各行政区、相关园区
| 2012年8月
|
55
| 完善市区财税分成机制
| 建立市区两级财政新体制
| 完成市区财税分成的基数测算,调整收入划分和财力分成办法,健全转移支付和激励机制,形成市与区县两级财政新体制。
| 市财政局
| 各行政区、相关园区
| 201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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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完善市区财税分成机制
| 做好相关基数测算
| 完成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市区分成方案中收入基数的测算。按财随事走原则,制定城市建设维护税与教育费附加市区分成办法,2013年1月起正式实施。
| 市财政局
| 各行政区、相关园区
| 2012年12月
|
57
| 实行属地征管、落实相关事权
| 落实城市建设维护税与教育费附加属地征管改革,城市建设维护税按照城市管理下放事权,确定市区分成比例;教育费附加按照各区学生人数、生均经费标准等因素,确定市区分成比例。
| 市财政局
| 相关园区
| 2012年12月
|
58
| 调整地税信息系统及预算级次
| 根据确定的市区分成比例和实施时间要求提前调整地税信息系统中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预算级次。
| 市地税局
| 相关园区
| 201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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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完善国家级开发园区事权下放配套政策
| 统一行使管理职能
| 市委、市政府委托园区所在地区委、区政府管理园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受行政区党委、政府委托,园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对扩区后的区域统一行使经济管理、城市管理、资源管理、干部人事管理及党建工作等职能。
| 相关园区
| 市相关部门
| 2012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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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明确行政区、园区部分社会管理职能划分
| 部分社会事务管理,即基层政权建设、教育、卫生、民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等由行政区统一领导,街镇具体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由行政区统一负责联络。园区支持和配合行政区做好上述社会事务管理工作。
| 相关园区
| 相关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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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建立健全园区干部交流机制
| 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建立健全园区干部交流机制,适当调整行政区部分干部到园区工作,市各职能部门可派遣部分业务人员到园区工作。园区管委会所属机构的公务员、企事业身份人员,在国家现行管理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基础上,实行全员聘用制。园区自主确定岗位,自主聘用人员,实现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 市组织部
| 市相关部门,相关园区
| 201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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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变更登记地托管街镇企业工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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