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简政强区县(园区)改革等十项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委办发〔2012〕45号)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综合改革工程的意见》(宁委发〔2012〕34号)精神,按照全市综合改革工作总体部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简政强区县(园区)改革实施方案、优化政府工作部门“三定”实施方案、优化街镇行政区划和村居布局实施方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服务业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资源管理体制和资源环境价格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农村和城乡统筹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社会事业领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干部人事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等十项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10日
十项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目录
1、简政强区县(园区)改革实施方案
2、优化政府工作部门“三定”实施方案
3、优化街镇行政区划和村居布局实施方案
4、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5、服务业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6、资源管理体制和资源环境价格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7、农村和城乡统筹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8、社会事业领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9、干部人事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10、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简政强区县(园区)改革实施方案
一、实施政府事权下放
(一)制订放权目录。市各部门对本单位下放权限进行梳理,并报送市法制办,市法制办依据《关于实施综合改革工程的意见》编制《南京市市级行政权力事项下放目录》;会同各区县(园区)确定分批下放时间表,经市综改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二)确认放权方式。市法制办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文件,明确行政权力事项下放采取归还、委托、授权、转内部流程等四种方式。市综改办与市法制办编制《南京市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承接责任书》规范文本。
(三)调整权力依据。市法制办负责梳理权力转移行使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依据并提出调整意见,编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调整建议表》,并与放权部门逐项论证对接。市政务办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立项审定事项的相关信息公开、受理条件和结果信息等内容,增加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系统中,加强对运行情况的监督。
(四)编印权限下放工作指导手册和规范的审批流程。各部门主动与区县(园区)实行点对点对接,负责对区县(园区)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各部门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五)督促区县(园区)建立简政放权的承接机制,区县(园区)同步梳理承接行政权力事项。由市编办指导各区县(园区),按不增加编制的原则,明确职能,调配相应工作人员,健全相应机构。
(六)形成各区县(园区)向街镇放权的目录和实施意见。各区县(园区)将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事项下放到街道(社区),制定向镇街放权的实施意见和放权目录。
(七)区县(园区)负责落实信息汇总上报制度。承接权力事项的相关单位,负责指定专人,及时向市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二、规范权力运行
(一)市各部门要根据均衡下放审批事项原则,实现与相关事项的同步申请办理相一致。对市级审批部门已下放或划转的权力事项,在市政务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办事目录中取消,杜绝已下放事项市级部门再受(办)理的现象。
(二)市各部门要将行政权力阳光运行业务系统向区县(园区)延伸,及时完成区县(园区)业务流程、工作表单定制,加强操作指导、培训工作,加强对下放权力事项办理的监管。
(三)市政务办负责指导区县(园区)配套完善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将市政务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延伸到区县(园区)。区县(园区)办理的所有审批和服务事项,全部网上运行,确保市、区县两级的政务服务数据完整对接,信息共享。
(四)建立健全与工作相协调的监督机制。市监察局协调处理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拟订监督管理与违规审批处罚办法。
三、明确放权范围和重点
(一)根据市法制办制订的《南京市市级行政权力下放目录》确认,本次下放市级行政权力事项4类202项。其中,经济管理类23项,城市管理类129项,社会管理类28项,资源管理类22项。包括,行政许可55项,非许可审批14项,行政处罚108项,其他类25项。对202项权力事项,依法采取四种方式下放。其中,归还156项,委托22项,授权13项,转内部流程11项。
(二)按照简政强区县(园区)改革方案明确的放权范围和放权目录,对照市级审批部门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受(办)理事项目录,逐项梳理出市级部门下放的审批权力、转移其他市级部门的权力和保留行使的权力事项目录。
四、经济管理权限的下放
(一)市相关职能部门直接向区县(园区)全面下放市级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权限,土地收储项目备案和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及入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区县(园区)办理;明确向区县下放5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核准权;向园区下放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核准权;委托区县(园区)行使以下权限: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不含需经商务部及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审批事项)等;对限制性项目核准,按国家定期公布的产业目录调整一致。
(二)市相关职能部门除审核转报由省级部门及省级以上部门备案、审批的项目和企业上市、融资等特殊需要以及市政府明确要求由市级备案的项目外,不再受理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
(三)市发改委、投促委、经信委等部门要完成与省相关部门及有前置审批要求的部门工作对接。
(四)各部门负责对各区县、四大开发区、七个重点功能区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责任处(科)人员进行培训。
(五)建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工作联系网络和信息反馈机制,加强跟踪服务。
五、城市管理权限的下放
(一)规划管理审批权下放
1、市规划部门制订放权后统一规范的审批准则。实现全市规划审批的依据一致、程序一致、标准一致、措施一致。
2、受委托单位应统一使用规划审批管理系统,进行联网审批。市规划部门负责对各承接单位的审批系统进行完善和调试检测,各受委托单位必须设立相应的机构并配备人员。
3、明确区园独立原则。行政区域内设置各类园区和重点功能区的,对园区和重点功能区单独进行委托。开发园区或重点功能区与多个行政区范围重合的部分,委托给园区。
4、制订监管考核办法。严格采取使用规划审批管理系统、按时报备、定期考核等办法,加强规划委托实施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规划实施的系统性、连续性,提高规划审批的质量和效率。
5、形成规划审批管理委托方案。编制一谷两园、紫金特区、国际企业研发园规划审批监管委托表;4 个国家级开发区规划审批监管委托表;7 个重点功能区规划审批监管委托表;新三区规划审批监管委托表。
6、签定规划权委托书。由市规划局与接受委托的区县、园区及功能区签定委托书,按责权对等的原则,明确各方面权力与义务。
(二)城市建设管理权下放
1、编制《南京市住建委下放权力目录》,对部分与基本建设程序有关的行政权力及配套的行政处罚权整体下放给区县(园区)实施。
2、建设工程招投标进入市、区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进入全省统一电子政务平台办理。园区(工业区)、区县对本地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管、服务、业务指导归口市住建委,统一使用“e路阳光”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系统,确保规范监管、高效运行;各园区(工业区)、区县配备相应的办公场所及软硬件设备,市住建委负责安装系统,保证工作运转。
3、明确园区、江南八区相关行政事权法律主体地位,授权或委托其行使相关事权。市住建委与园区、江南八区分别授权或签订事权委托书,明确事权下放准备工作、事权交接时限,事权下放监管方式,明确双方行政法律责任。
4、建立指导、协调机制。市住建委与园区、江南八区做好事权交接工作,并根据授权和委托书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
5、完善事权下放监管措施。市住建委对明确下放的立项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招投标监管、施工监管四大类事权,相应制定监管服务措施。建立月报制度,定期上报备案材料,建立联络员制度,每年一次检查指导执行情况,并根据工作需要和违法违规举报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督促。
6、市住建委根据统一安排,采取集中或分批方式,对各园区与功能区、区县进行授权或委托。
(三)城市管理事权下放
1、市城管局对现行的行政许可和日常管理事项进行梳理,将城市管理的部分权限下放至各区城管局。
2、梳理部分行政许可及行政征收权和日常管理事项,拟定城市管理方面的权力事项下放目录,规范市、区(园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四)交通运输管理事权下放
1、市交通运输局完善行政许可内部流程,规范许可申请材料清单、申请表格样式和许可文书等格式。
2、市交通运输局落实受理、初审、审查、审批等各环节责任人,制定各岗位工作职责、工作标准和要求,依照法定许可(审批)时限,切实提升行政效能。
3、各区县交通运输局应按照上级要求公示许可事项、依据、流程等静态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社会管理权限的下放
(一)公众场所开业使用前的消防检查。对于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除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外,公安消防局将向属地公安消防大队下放五大类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权限。
(二)部分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市公安局停止公章刻字业(刻字店)开办审批。办理公章核准备案全部下放到区县,企事业单位公章刻印在区县行政接待中心申报备案。
(三)公章(法人印鉴)核准备案由区县公安分局行使。
(四)简化社会组织登记。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民政局将社会团体申请筹备成立环节与成立登记环节进行合并。减少核准事项,登记管理机关仅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进行审核。
(五)下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权限。调整市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范围。凡开办资金为20万元以下(不含固定资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由区(县)民政局负责登记;开办资金为 20万元及以上(不含固定资产)且业务主管单位(指导单位)为市级部门的,可选择在市或属地的区(县)民政局登记。在区县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一般冠以“南京市XX区或XX县”行政区划名称。符合登记条件,且开办资金为20万元及以上(不含固定资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申请冠以“南京市”或“南京”行政区划名称。下放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权限。将符合冠以“南京市”或“南京”行政区划名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权下放到区(县)民政局。强化区县监管权。区(县)民政局对在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可评定3A(含3A)以下评估等级。
(六)下放旅行社分社的设立备案权到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行社设立分社的,持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文件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没有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七)下放旅行社服务网点的设立备案权到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文件向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八)完成人社部门放权目录制订。分别形成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数(职业介绍、人才中介所)按工商注册地分类的分目录。按照“业务对口、归口管理”的要求,各业务处室要对接完成培训工作。按照市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的要求,所有权力事项均纳入权力阳光系统运行管理。采取分片交接的模式,将13个区县按地区分片进行,由市局统一组织,重点交接目录和台账(卷宗)。将区县(园区)权力实施情况纳入年底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七、资源管理权限的下放
(一)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预审审批权限与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权限保持一致,由区县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各区县国土部门负责预审审批,并出具预审意见(跨行政区域的项目除外)。
(二)临时用地审批。对原属于市国土局的临时用地审批权限委托至城区一、二、三分局、高新区分局、化工园分局、栖霞分局、雨花台分局。
(三)下放非法占用土地和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等行政处罚权限。违法案件原则上均由违法行为所在地国土分局查处,市国土局只负责查处跨区(县)行政区域的案件和上级机关确定由市国土局管辖的案件,以及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四)根据梳理调整的结果,及时修订《南京市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管辖办法》,明确各自职责划分。
(五)规范国土资源管理权力下放流程,制定相关政策文件,开展相关工作试点。调整规范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相关职能事项。
(六)下放水行政权力。按照河道分级管理原则,市水利局将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水许可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水利工程开工(验收)审批、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除建设外有关活动审批的部分许可(审批)权及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权下放区县水利部门;分类完善审批规则和流程,完善水行政许可机制;对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区(县)水利部门可采取直管或委托、授权所在园区管理与执法,并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
八、完备行政权力下放交接相关工作
承接下放权力的区县(园区)要与市政府签订《南京市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承接责任书》;市相关部门要建立与区县(园区)的信息反馈机制,形成对接国家部委、省相关部门的联络机制。
九、完善市区财税分成机制
(一)完成市区财税分成的基数测算,调整收入划分和财力分成办法,健全转移支付和激励机制,形成市与区县两级财政新体制。
(二)完成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市区分成方案中收入基数的测算。按财随事走原则,制定城市建设维护税与教育费附加市、区分成办法,2013年1月起正式实施。
(三)落实城市建设维护税与教育费附加属地征管改革,城市建设维护税按照城市管理下放事权,确定市、区分成比例;教育费附加按照各区学生人数、生均经费标准等因素,确定市、区分成比例。
(四)根据确定的市、区分成比例和实施时间要求提前调整地税信息系统中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预算级次。
十、完善国家级开发园区事权下放配套政策
(一)市委、市政府委托园区所在地区委、区政府管理园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受行政区党委、政府委托,园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对扩区后的区域统一行使经济管理、城市管理、资源管理、干部人事管理及党建工作等职能。
(二)部分社会事务管理,即基层政权建设、教育、卫生、民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等由行政区统一领导,街镇具体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由行政区统一负责联络。园区支持和配合行政区做好上述社会事务管理工作。
(三)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建立健全园区干部交流机制。适当调整行政区部分干部到园区工作,市各职能部门可派遣部分业务人员到园区工作。园区管委会所属机构的公务员、企事业身份人员,在国家现行管理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基础上,实行全员聘用制。园区自主确定岗位,自主聘用人员,实现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四)除市本级保留企业外,所有在街(镇)注册登记的企业,其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由行政区变更至园区,企业税收入园区库。
(五)按照“核定基数、增量分成”的原则,园区与行政区协商财税利益分成办法,具体分成比例由双方会商并报市财政备案。市财政根据行政区和园区双方商定的委托管理街(镇)财政划转方案,结合新一轮市、区财政体制调整,做好行政区和园区的收支等相关财政基数划转工作。
(六)根据市职能部门下放的事权和审批事项集中受理的要求,配合优化部门“三定”方案的改革,做好市职能部门的相关职能和内设机构的调整工作,将部门审批事项相对集中于一个处室承担,并集中到市行政审批大厅受(办)理,同时加强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指导区县(园区)根据承接下放的事权,在不增加编制的原则下,健全和完善内设机构,优化区县职能部门和园区“三定”方案。
(七)根据市职能部门下放的事权,做好机构编制划转工作。按照“拓展国家级开发园区发展空间”的要求,做好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化学工业园区相应镇街、园区机构编制的划转工作。 (八)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管委会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机构编制部门确定开发区管委会的人员编制总数、内设机构个数和领导职数等机构编制框架,管委会在规定的总量范围内自行确定内设机构和人员职数。
十一、整合国家级开发园区相邻镇(街)
(一)积极适应园区空间拓展后的新形势,明确扩区后的园区空间界限,本着统一规划、整体统筹的原则,根据全市总体发展规划和园区定位,加快修编完成园区管辖区域全覆盖、整体性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
(二)按照整建制托管原则,将委托园区管理的街(镇)或社区的人权、财权、事权全部交由园区统一管理,保留街(镇)建制,资产和债务一并划转。托管街(镇)的部分社会事务仍由行政区统一管理。
(三)托管街(镇)的各类工作人员保持原有身份不变,组织关系、人事关系等整体移交园区党工委、管委会。
(四)空间拓展后园区的中层干部(包括街、镇区管领导干部)由园区党工委统一任免和管理,加强园区与街(镇)干部的交流和交叉任职。
十二、赋予开发园区以下管理权限和执法职能
(一)坚持园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小政府大社会的特性,创新园区对街(镇)的管理模式,园区可根据自身特点,创新园区对街(镇)的管理模式。
(二)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七个重点功能区(河西新城、仙林科学城、软件谷、生态科技岛、麒麟科技创新园、南部新城、浦口新城)成立土地管理机构,办理涉及国土方面相关事务;同时成立土地储备分中心与园区土地管理机构合署办公;高新区、化工园区成立土地储备分中心与直属分局合署办公。
(三)全面下放环境管理事权。
下放市管企业环境管理权限。原市直管企业中,除保留梅山钢铁、金陵石化、华润热电、华能金陵、大唐发电厂和全市从事危险废物焚烧、填埋处置等特种行业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在园区范围内的,按照园区环境管理权限调整;园区外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其环境管理权限授权下放由所在地的区县环保局行使。 下放开发园区环境管理权限。在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成立相应的环保机构行使辖区内的环境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区政府授权园区管委会环保机构行使。在园区环保机构成立之前,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南京化学工业园区暂由市环保局派驻分局行使、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暂由栖霞区环保局派驻行使、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暂由江宁区环保局派驻行使。
下放七个重点功能区环境管理权限。仙林科学城、浦口新城、麒麟科技创新园、南部新城辖区内的环境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区政府授权园区管委会行使。在明确园区管委会环境保护行政主体前,暂由市环保局派驻行使。河西新城、生态科技岛辖区内的环境管理权限由建邺区环保局行使;软件谷辖区内的环境管理权限由雨花台区环保局行使。
下放其他的环境管理权限。将昼夜及中高考特定时期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审批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权、市内综合利用类危险废物转移许可权等市属管理权限,授权下放到所在地区县环保局和园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将省环保厅委托市级行使的“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验收权、“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权,下放到所在地区县环保局和园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委托管委会负责园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园区(含功能区)均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机构,承接安全监管职能。
(五)市政府授权园区(含功能区)行使辖区内市级林政资源管理(审批)权限;区县政府授权园区(含功能区)行使辖区内林业行政执法权、区县级林政资源管理(审批)权;市林业主管部门委托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行使辖区内市级林政资源管理(审批)权限(六城区由区人民政府明确区级林业主管部门)。
(六)赋予开发区管委会行使区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经办和管理职能,委托开发区管委会劳动监察执法权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权。功能区的社会保障业务经办和管理由所在行政区人社部门延伸管理。委托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化学工业园区行使劳动监察执法权。相关园区适时组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
(七)国有产权交易。采取市产权交易中心与开发区设产权交易分中心的模式运营,实行属地化管理。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开发区产权交易分中心采取统一信息披露、统一交易制度、统一监督管理和统一交易鉴证;对开发区产权交易分中心负有日常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及相关服务责任。功能区可根据需要比照园区方式设立。
(八)非国有企业股权交易。开发区作为南京联合产权(科技)交易所的会员单位,按照会员管理制度及统一交易制度,将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交易、股权融资、技术产权交易等纳入南京联交所这一全市统一的平台。南京联合产权(科技)交易所做好对会员单位的指导、培训、咨询等相关服务。
(九)国家和省赋予南京市的有关政策性试点优先放到开发园区先行先试。具体实施办法按科技体制改革和服务业综合改革方案中相关意见处理。
十三、实行在地统计和税费征收属地化
(一)落实契税等税费在地征收和在地统计。按在地统计和税费征收的管理要求,对国家级开发园区按照调整后管理区域确定统计口径,开展有关财力分成测算。
(二)坚持在地统计制度。行政区域作为完整统一的核算单位,统计资料口径包含园区和行政区两个部分。在日常统计和考核资料核定工作中,园区与行政区统计口径互不交叉、单独考核;在上报省内外其他地区的分析比较中统一计算。依据2011年经济和社会发展基础资料,整理园区、行政区主要统计指标,做好各项统计指标衔接工作。
(三)根据空间拓展后园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相关行政区与园区的年度考核基数和指标。
(四)宁委发〔2012〕34 号文第8 条:“延续执行市政府关于《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实施办法》,有效期 3年”,因原文已于2011年执行到期,考虑到国家已明确内外资企业税收平等、收费平等,《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实施办法》(宁政发〔2008〕223号)不再执行。
十四、创新公共服务模式
(一)出台《南京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南京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目录》等规范性政策。
(二)制订《南京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流程制度》,完善操作管理机制。
(三)出台《南京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社会监督制度》、《南京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内部监督制度》等文件。
(四)设立政府公共服务工作推进平台。在政府公共交易中心设立工作平台,向社会资本开放公共服务领域,建立政府负责的公共服务多元化服务供给机制,统筹协调推进全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工作。
十五、实施重点区域的综合执法
完善中央门、火车站、铁路南站、铁路仙林站、新街口、夫子庙、湖南路地区行政执法委托机制。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由各区相关执法部门委托窗口地区管理机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十六、组织督查考核
制订简政强区县(园区)改革督查、考核办法。按照“简政强区县(园区)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由市综改办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督察、考核,并对强区县(园区)改革进行改革成效的评估。
附:1、全市行政权力下放改革实施方案
2、简政强区县(园区)改革行动计划
附1:
全市行政权力下放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实施综合改革工程的意见》(以下称《意见》),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就行政权力事项下放区县(园区)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简政强区县(园区)改革推进要求,8月20日前完成全部交接工作,所有放权和承接工作明确到位;8月20日正式实施下放权力事项转移行使;8 月底前市、区县(园区)行政权力事项联网运行;年底前配套体制机制调整到位。
二、下放事项
《南京市市级行政权力事项下放目录》(以下称《目录》)确定本次下放市级行政权力事项4类202项,涉及22个部门。其中,经济管理类23项,城市管理类129项,社会管理类28项,资源管理类22项。包括,行政许可55项、非许可审批14项、行政处罚108项、其他类25项。
三、下放方式
对《目录》确定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采取归还、委托、授权、转内部流程四种方式下放。
1、归还(156 项)。凡上位法、上位文明确规定行政权力事项由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行使,未设定市、区县两级权限或者明确规定由区县行使的,直接归还区县行使。归还后,相关责任由承接单位承担。
2、委托(22项)。凡上位法(文)明确规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由市级部门行使的,通过制定或者修改政府规章,委托区县(园区)行使。委托后,相关责任由放权部门承担。
3、授权(13项)。凡上位法(文)明确规定行政权力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除外)由市级部门行使的,通过制定或者修改行政规定,授权区县(园区)行使;本市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由市级部门行使的,通过修改地方性法规,授权区县行使。授权后,相关责任由承接单位承担。
4、转内部流程(11项)。凡上位法(文)明确规定行政权力事项由市级部门行使,采取其他方式无法下放,区县有派出(分支)机构的,以调整内部流程方式下放派出(分支)机构行使。转内部流程下放后,相关责任由放权部门承担。
四、工作步骤
权力下放工作分为交接、运行、完善三个阶段。
1、交接工作阶段(时间节点:8月20日前)
(1)放权部门下达实施办法。22 个放权部门以本部门正式文件形式,向区县(园区)分别下达放权事项实施办法,明确下放事项详细内容、边界、具体操作办法、监管责任和工作要求,以委托方式下放的,参照市综改办会同市政府法制办下发的模本,结合本部门实际,依法编制《行政执法委托书》。各部门的实施办法、委托书下达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抄送市综改办、编办、财政局、政务办。(完成时间:8月15日前)
(2)区县(园区)上报承接方案。区县(园区)按照“对口管理、职能相近、方便群众、降低成本”的原则,结合部门实施办法,编制承接方案,明确承接事项、承接主体、承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及完成时间,报市综改办,抄送市政府法制办、编办、财政局、政务办。(完成时间:8月15日前)
(3)明确权力承接主体。一是市级行政权力下放的承接主体应当是区县主管部门。二是原则上由11个区的城管部门承接市住建委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待条件成熟再转移给区住建部门行使,但已具备条件的区住建部门可以直接承接。三是区县在承接中因无上下对口承接部门或者相应执法队伍,需要将下放权力事项再次转移行使或跨部门综合执法,或者需要进行机构编制调整、增拨行政执法经费的,或者部分行政权力事项暂时无法网上运行的,要分别专项报市政府法制办、编办、财政局、政务办。四是关于园区承接工作。根据市委7月26日会议精神,4个国家级开发区直接承接下放的权力事项,并加快组建综合执法队伍。7 个功能园区承接事项分两类:属于单纯许可、审批的事项,直接承接;属于许可、审批、处罚相关联的事项,应当一并承接,承接条件不具备的由所在行政区先行承接代管,条件具备后再转移给功能区独立行使。其中,明确由秦淮区代管南部新城,江宁区代管麒麟科技园,浦口区代管浦口新城,建邺区代管生态科技岛和河西新城,栖霞区代管仙林科学城,雨花区代管软件谷。各代管行政区负责行使相关功能区范围内所承接的行政执法权,具体运行方式由功能区与行政区妥善衔接。
(4)实施业务和法律培训。市综改办统筹制定培训计划。其中,业务培训由放权部门组织实施;法律培训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实施;权力阳光运行培训由市政务办组织实施。培训考核情况纳入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完成时间:8月15日前)
(5)涉权文件专项清理。放权部门、区县(园区)对涉权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立、改、废)。(完成时间:8月15日前)
(6)建立健全行政权力事项管理制度。市、区县政府法制办将下放的权力事项,按照特别编码规则纳入本级政府权力事项库实施统一管理。其中,市辖园区权力事项由市政府法制办管理,区县辖园区、代管功能区由区县政府法制办管理。(完成时间:8月15日前)
(7)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市、区县政府法制办调整行政执法证件,完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备案审查制度,确保依法行政;放权部门和区县政府法制办指导承接单位建立完善行政权力阳光运行制度,建立审批和执法的标准、规范、流程、执法文书和内部监督制度。(完成时间:8月15日前)
2、正式运行阶段(时间节点:8月20日)
(8)签订委托书。放权部门与承接单位依法签订的《委托书》,分别报市、区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完成时间:8月17日前)
(9)权力事项正式运行。市政府法制办正式实施权力事项转移行使,同步关闭市级政务大厅相关权力事项,开通区县(园区)政务大厅相关权力事项,转移行使的所有权力事项正式运行。(完成时间:8月20日)
(10)对外公布。市、区县(园区)将权力事项分别在各自网站公布。以电子和纸质两种方式运行的,区县(园区)还应当公布运行方式。(完成时间:8月20日)
3、完善阶段(时间节点:8月20日至10月份)
(11)市、区(县)两级电子平台对接。市政务办负责组织市、区县(园区)两级电子平台对接和联网运行,完成业务流程、表单定制等,实现所有行政权力事项网上运行,并对办理情况实施监控。(完成时间:8月底)
(12)对行政权力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市、区县政府法制办参照下放程序,依据下列情形,对权力事项实行动态管理:上位法、上位文对市、区县两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事权有调整的,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布;根据权力下放后的运行情况,对放权后运转不畅需要进一步配套下放相关事权的,或者放权后不利于统筹管理、高效执行的,由放权部门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清理、调整并公布。
(13)推进配套改革。市编办依据权力下放目录,按照“总量控制、增减平衡、人随事转”的原则,推进机构编制调整工作。市财政局按照“财随事转”的原则,实施相应经费调整工作,完善转移支付资金、罚没款收支两条线的监管和绩效评价制度。(完成时间:9月底)
(14)建立并执行权力下放工作信息汇总制度。放权部门和承接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综改办、市政府法制办报送权力下放工作进度,以便顺利推进权力事项下放工作。
(15)推进区县(园区)向镇街放权。区县(园区)编制向镇街、居村放权目录和实施方案,并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为保证各区县(园区)向镇街、居村放权事项大体平衡,市政府法制办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经市综改领导小组批准,将适时下发意见,指导、推进区县(园区)向镇街、居村下放区县行政权力事项。
五、配套措施
1、调整权力阳光运行电子化平台。各放权部门要将行政权力阳光运行业务系统向区县(园区)延伸,及时完成区县(园区)业务流程、工作表单定制,加强操作指导、培训工作,确保下放权力事项办理的实时监管监督;完善区县(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下放区县(园区)的权力事项全部上网运行。(责任单位:市政务办、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投促委、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各区县)
2、调整执法体制机制。整合市、区县(园区)行政执法队伍,研究试点跨系统综合执法;赋予园区执法职能,完善中央门、火车站、铁路南站、铁路仙林站、新街口、夫子庙、湖南路等重点区域综合执法;加强执法主体、人员、证件及执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检测等中介机构进行调整规范,将具备资质的纳入服务大厅管理和行政审批流程,实行服务标准、内容、时限公示,逐步建立优胜劣汰竞争机制。(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办、市监察局、有关部门)
3、调整依法行政工作制度和权力运行问责制度。市各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协调与监督机制,协调处理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拟订监督管理与违规审批处罚办法;围绕行政权力事项下放,相应调整市级部门、区县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加强区县(园区)审批执法、市级部门监督制度建设,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及时发现并纠正审批执法中的违规问题,问题严重的暂停或者收回审批执法权。(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办、市编办、市发改委)
4、创新复议制度,调整行政应诉主体。行政权力下放一级后,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放权部门和承接单位对行政复议制度进行创新,会同市中院对行政应诉主体实施调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划分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明确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主体,同时开展区县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有关部门)
六、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