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市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2〕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庆政办发〔2009〕70号)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按照城市低保认定标准的1.2倍执行;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按照农村低保标准的1.2倍执行。低保标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确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市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庆政办发〔2009〕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