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渝食安委〔2010〕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实现我市食品安全无缝隙监管,本着依法行政、服务民生的原则,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市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食品的监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进行监督管理。
二、关于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监督管理。
三、关于对食品摊贩的监管
各级市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对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分工如下:市政主管部门对流动食品摊贩占道是否合法进行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销售散装食品、定型包装食品和现制现售的摊贩进行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
四、关于对前店后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对前店后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1、前店后厂中的“后厂”为食品生产厂家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包括以食品加工为主,有异处销售食品行为的小作坊),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进行监督管理。
2、前店后厂为现制现售食品的经营单位,加工的食品仅限在本店销售,不提供现场就餐服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