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一人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可以设立若干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在会前书面请假,并经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在会议期间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请假的,由代表团团长批准。对无故不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代表团和原选区的选民应当进行监督。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大会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区选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部门和团体负责人,经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应当请假。
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依据金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公民旁听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办法设立旁听席。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代表联名提议案,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作出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之日起至主席团决定的代表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
第二十五条 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写明要求解决的问题、理由和方案。
第二十六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审查代表提出的议案时,可以邀请提议案的领衔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大会秘书处应当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代表提出的议案审查意见的报告印发代表。
提出议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议案审查意见的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主席团最后一次会议召开的两小时前,向主席团书面提出复议要求。主席团应当予以复议,并作出相应的决定;或者交区人大常委会在大会闭会后的第一次会议上复议,作出决定。主席团或者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将复议的决定答复提案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