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2012修正)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00年2月1日金山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10月31日金山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金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6月29日金山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金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区人大常委会的自身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

  第三条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尽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增强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地方国家权力的政治责任感,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紧紧围绕党和全区工作的大局,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集体决定问题,集体行使职权。参加常委会会议要围绕议题充分发表审议意见,认真负责地行使表决权,服从和遵守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六条 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听取基层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全面、客观、及时、准确地反映和表达广大人民的意愿。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