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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粮食局关于开展2012年早稻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粮食局关于开展2012年早稻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2012年7月)


各设区市粮食局:

  2012年早稻收购工作已经逐步展开。为加强早稻收购市场监管,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确保国家政策执行到位,根据国家粮食局有关文件精神和《2012年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赣粮检〔2012〕1号)相关要求,省局决定开展2012年早稻收购专项检查工作,并同时在全省集中开展粮食经营者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和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对辖区内从事粮油收购活动的各类粮食经营、加工及转化企业进行检查。检查对象具体包括中央粮食企业、地方国有和民营粮食企业、外资粮油企业、跨地区收购粮油企业等。

  二、检查内容

  (一)早稻收购专项检查

  1、收购者是否取得了粮食收购资格;

  2、收购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油质量标准;

  3、收购者是否及时支付售粮款,有无违反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情况;

  4、收购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按规定报送了收购统计报表;

  5、收购者是否存在跨区域收购而未备案、未定期向收购地和收购者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二)粮食经营者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和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专项检查

  1、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情况。是否按要求建立粮食统计台账,是否设置原始记录,台账记录是否规范、数字是否真实准确、是否与统计报表数字相一致,粮食经营台账是否保留及相关资料管理情况。

  2、报送粮食统计报表情况。是否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的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漏报、拒报、迟报、仿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三、检查时间

  专项检查时间为8月1日至9月30日。

  四、工作要求

  各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早稻收购专项检查、粮食经营者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和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专项检查工作,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创新方式,加大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维护好早稻收购市场秩序。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对早稻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同时要加强与价格、工商等部门及中储粮有关直属企业的沟通、协调,齐心合力,共同做好早稻收购专项检查工作。要结合本地早稻收购情况,科学制定检查方案,细化工作安排,明确工作要求,增强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认真开展检查。要深入早稻收购现场,对各收储库点收购粮食进行全面检查,对承担政策性业务的库点增加检查频率和重点监控,将专项检查贯穿于收购工作始终。要建立检查工作档案,详实记载检查时间、对象、结果以及处理等情况。要特别注意对近几年收购工作中容易发生的问题进行检查,尤其要严禁各种坑农害农、违反政策的行为,同时也要严禁在收购中人为设卡,进行地区封锁,以切实维护早稻收购市场秩序。

  (三)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要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责令纠正,限期整改,并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违规的国有粮食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四)加强层级监督。各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专项检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建立专项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落实到人。对因检查工作不力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检查人员不作为、不公正执法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设区市粮食局要不定期对辖区早稻收购专项检查工作进行督查,并对粮食经营者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和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专项检查工作进行复查。省局将适时进行抽查。

  (五)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各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于每月8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信息和报表报送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遇有重大问题必须随时上报。10月8日前报送早稻收购专项检查工作总结,10月20日前报送粮食经营者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和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附件:1、2012年早稻收购专项检查情况月度汇总表
  2-1、2012年粮食经营者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和执行粮食通统计制度情况专项检查分企业情况表
  2-2、2012年粮食经营者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和执行粮食通统计制度情况专项检查汇总表

  附件1:
  2012年早稻收购专项检查情况月度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检查内容截至本月末的检查情况
检查对象基本情况在本辖区内从事收购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数(个) 
检查基本情况检查次数(次) 
出动检查人员数(人次) 
检查收购主体数(个) 
查处纠正违法违规案件(例)合  计 
1.无粮食收购资格擅自从事收购活动 
2.有收购资格但已不再具备资格条件 
3.跨区域收购未在收购地粮食部门备案 
4.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及未严格执行统计制度 
5.未严格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 
6.未及时支付售粮款 
7.违反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及其他款项 
8.未按规定公示政策信息 
9.没有分仓、分等级储粮 
10.搞“转圈粮” 
处理情况责令改正(例) 
警告(例) 
罚款(例) 
罚款金额(万元) 
暂停收购资格(例) 
取消收购资格(例) 
移交其他部门处理(例) 
协助其他部门没收粮食(吨) 
通报违法违规企业(例) 
处理违法违规企业责任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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