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高危重点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执行的,要采取责令整改及处罚等手段,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要继续把符合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标准作为高危重点行业和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企业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除交通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外,禁止在非市、区级工业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易燃易爆场所的安全督查力度,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责令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区政府或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关闭或取缔。对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七、加强政策引导
(一)制定实施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纳入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对首台(套)安全技术装备产品用户给予适当风险补贴。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重点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二)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力度。要加强对高危重点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高危重点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高危重点行业企业要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危险化学品行业率先全面推行,逐步向其他高危行业延伸。
(三)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