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房地产处置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府办函〔2012〕1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近年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人民法院、破产清算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市级部门等委托拍卖公司处置地上有建构筑物的房地产资产涉及土地变更登记事项时,经常遇到土地权属不清或利用条件不明确等问题,买受人无法及时完善土地过户手续,引发纠纷和社会矛盾。为此,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该类房地产处置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处置抵债资产,破产清算组处置破产企业资产,单位处置地面上有建构筑物的房地产,涉及土地变更登记的,在发布招标或拍卖公告前,应将资产处置方案及拟发布的招标拍卖公告送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二、规划部门对其处置的用地范围近期是否收回、该宗地是否符合城市规划、买受人是否可申请改变土地利用条件等内容进行审核,出具规划审查意见。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其资产处置方案及招标或拍卖公告进行审核,重点核实土地权属是否清楚、处置的土地面积是否合理、标的物中的土地指标是否明确、评估的土地价值是否符合市场行情、是否存在土地遗留问题等。
四、若涉及划拨土地处置,必须先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划拨土地处置申请,再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土地处置方案,批准后方可处置。
五、涉及改变土地原利用条件,在资产处置方案中应明确向政府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由谁支付,若评估的土地价值低于基准地价的70%或明显偏离土地市场行情,由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
六、资产处置方案及招标或拍卖公告经审查合格后,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给资产处置单位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审查备案通知书》,处置单位委托的拍卖公司方可发布招标或拍卖公告,处置完成后拍卖公司应督促买受人自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月内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过户登记。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