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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的通知
(同政发[2012]115号)


各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市燃气的正常供应,防止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确保在党的十八大期间燃气安全不发生任何事故,各县、区政府需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燃气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

  各县、区要充分认识燃气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及安全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安全管理负责。各县、区要设立专门的燃气管理机构,加强对燃气行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由政府牵头,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办事处、小区物业、房屋产权单位(个人)和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发展与改革、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有关监管部门的作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共同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二、完善制度,严格落实燃气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完善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全员、全面、全过程、全天候的燃气安全管理体系,构筑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严格落实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定人、定岗、定职责,把燃气安全管理列入本县、区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燃气安全形势分析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县  (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对燃气安全管理的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为一级负责的燃气安全管理体系,确实把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实处。对不重视燃气安全管理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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