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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城市绿线、蓝线、紫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五条 划定城市紫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历史文化街区核心区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

  (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体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三)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城市紫线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依据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由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城市紫线应当根据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进行划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批准的城市紫线应纳入城乡规划,并按照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在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阶段,应当确定中心城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历史文化街区核心区保护范围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划定城市紫线。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划定的城市紫线,规定城市紫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紫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八条 城市紫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撤销城市紫线的,按照调整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法定程序报批。

  (二)调整城市紫线保护范围,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公示、专家论证后提出专题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补充城市紫线,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公示、专家论证后提出专题报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城市紫线内不得修建形式、高度、体量、色调与保护区环境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坚持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维护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历史建筑的维修和整治必须保持原有外形和风貌,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得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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