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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城市绿线、蓝线、紫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未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擅自在城市蓝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和批准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县(区)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同市城市紫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历史文化街区核心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和发扬城市传统文化,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大同市城市规划区内紫线的界定、保护和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紫线,是指大同历史文化街区核心区及核心区外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紫线的划定工作,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紫线范围内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国土、建设、房管、园林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街区核心区、历史建筑和服从城市紫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紫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紫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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