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涝,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大同市城市规划区内蓝线的界定、保护和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乡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蓝线:
(一)河道:御河、十里河、口泉河、甘河。
(二)水库(湖泊):文瀛湖、墙框堡水库。
(三)排洪渠:雷公山排洪渠、大沙沟排洪渠、御河总干渠、十里河总干渠。
(四)湿地:御河十里河交汇处湿地。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蓝线的划定工作,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蓝线范围内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国土、建设、交通、园林、环保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 城市蓝线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划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批准的城市蓝线应纳入城乡规划,并按照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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