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城市绿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撤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其他绿地等城市绿线的,按照调整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法定程序报批。
(二)调整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其他绿地等城市绿线,且遵循绿地总量平衡的,由市城乡规划、园林等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公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补充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其他绿地等城市绿线的,由市城乡规划、园林等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公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九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已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应当报经市园林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第十一条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市园林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市园林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和批准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县(区)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同市城市蓝线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