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拟上市公司在近五年内因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而形成的扶持资金,财政、税务部门在按上市要求对企业进行规范时,作为国家无偿扶持资金处理。对企业申请上市前期费用,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同时要协调银行给予贷款支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按规定予以担保。
(三)拟上市公司将原行政划拨土地、集体流转土地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转为国有出让土地,财政部门将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市县留成部分扣除按国家规定提取的专项资金后的余额70%奖励给企业,专项用于企业上市和基础设施建设。己上市企业募集资金为了生产经营需要扩大用地的,享受招商引资的有关政策。
(四)拟上市公司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自进入上市辅导期或上市程序(与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正式协议进入实质运作,下同)之日起3年内(不足3年上市的,至上市日止),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热、供气),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一定的优惠;未办理竣工证、排污许可证、产权证手续的,应尽快予以补办。
(五)拟上市公司募投项目,所需用地要优先安排供地指标,市县国土部门要简化供地手续,缩短办理时间,快捷供地;市县环保部门要积极主动加快环评手续办理;市县发改部门要优先办理立项;市县政府各部门对拟上市公司提出的其它事项都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开通绿色通道,提供快捷有效服务。
(六)进入上市辅导期或上市程序的拟上市公司,根据上市要求调整以前年度的利润需补缴所得税的,地方财政按实际补缴的所得税留市县部分给予无偿资金扶持,专项用于改制上市的前期费用。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市县留成部分扣除按国家规定提取的专项资金后余额的70%奖励企业。
(七)各级政府安排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等专项资金,要优先用于符合条件的拟上市公司的重点技改项目。各级发改、经信、财政、科技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拟上市公司,在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和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要积极支持科技型企业申报、认定省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八)设立企业上市工作专项资金,市级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举办上市融资推介会,拟上市公司培训,与证券监管部门、证交所和省资本办相关部委的沟通联络工作,聘请专家顾问及宣传等。对我市企业实现首发上市或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在省给予奖励的同时,市里给予一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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