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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加快全市资本市场发展的意见


  三、大力培植上市后备资源

  (一)建立上市资源库。凡主业突出、治理结构完善、产品竞争力强、经济效益好、发展潜力大,且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净利润100万元以上的企业进入上市资源库。经市资本办审查,市资本市场发展领导组批准,具备上市基本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市资本办对所有进入拟上市公司资源库的企业建立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加快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步伐。引导资产规模较大、产品市场前景较好、成长性强、基本具备上市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时,积极创造条件,推动有一定规模、发展潜力大的中小企业直接改制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三)加强对拟上市公司的指导。拟上市公司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上市政策要求,规范改制,规范运作,为上市打好基础。市发改委、财政、工商、税务、金融、国土、环保、质监、安监、资本办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督促指导拟上市公司健康发展。

  (四)多渠道多形式推进企业上市。坚持境外上市与境内上市并重,主板中小板上市与创业板上市齐抓,根据企业特点和境内外资本市场要求选择上市渠道。在推动境内上市的同时,积极支持企业到国际证券市场上市。同时,要特别注重吸引全国上市公司落户大同,并购、控股、重组我市企业,在我市投资新企项目。鼓励企业以股权挂牌融资。

  (五)做好拟上市公司孵化。做好省资本办要求开展的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托管服务试点,制定相应的试点办法,对托管公司重点指导培育。股权托管服务公司要积极引进天津股权交易所的管理政策和操作系统,实现有效对接,力争设为天交所大同代办处,形成地区性股权交易市场,为我市及周边地区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服务。

  四、增强对企业上市的政策扶持

  拟上市公司,是指经市资本办确认,基本具备上市条件,有明确的上市目标,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了改制辅导协议,进入改制辅导程序但未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首次股权私募的企业。

  (一)拟上市公司在进行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转让及财产登记、过户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契税,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予以减免,其他车船权证等过户费按规定标准只收取工本费。改制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工商部门要大力支持,优先办理。企业用水权、用电权、资质等级、自有产权、专利及其他无形资产,按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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