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完善相对人权益保护制度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把保护相对人权益作为贯彻实施
《行政强制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将有关行政强制的执法操作规范、行政执法依据和相对人权益保护的内容,通过政府网站、办事大厅、公告栏等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监督,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利。健全行政强制执行补救制度。对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原状、退还财物或者依法给予赔偿。
(二)要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将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作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点,加大审查力度,对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的,要坚决予以纠正。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制度。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探索建立该制度,明确本县区、本部门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范围、备案程序和相应的监督机制,并及时总结经验。
(三)要强化行政强制监督检查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各级法制机构要适时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并作为年度依法行政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监督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情况的行政监察,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要依法予以纠正。推进行政问责制度,对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加强行政执法检查。对
《行政强制法》的执行情况,建立实施机关自查、政府法制部门检查和社会评议三者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使
《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六、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各级各部门及其法制机构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通知》和本《通知》要求,把严格执行
《行政强制法》与贯彻实施《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 〔2008〕17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相结合与推进依法行政、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相结合,统筹考虑、统一安排、完善措施、狠抓落实,以贯彻实施
《行政强制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规范行政执法、加强执法监督、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