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清理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清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按照“谁制定(起草或者实施)、谁清理”的工作原则认真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三、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一)严格把握规范清理的标准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通知》、省政府《通知》要求,对本区县、本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执法主体进行规范与清理。规范与清理要严格把握以下标准:一是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二是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三是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四是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纠正不合规范的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本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和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精神,对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规范。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都要予以纠正。
(三)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规范
根据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各级行政机关要集中专门时间,认真清理和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对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岗位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把具备资格的人员配备在实施行政强制权的执法岗位上;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确保行政强制措施职能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凡是有严重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为和政治、业务素质不能适应行政执法岗位要求的人员,要坚决从行政执法队伍中清理调整出去,绝不姑息迁就。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严格按照《
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认真开展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培训和考核工作,按程序申领和发放行政执法证件。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其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对采用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