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
辽宁省政务公开工作规定》,扎实推进政府信息服务工作,满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的需求,现就进一步做好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报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在市档案局(馆)设立鞍山市政府信息公开查询中心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及时向市档案局(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市档案局(馆)负责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集中管理,并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查阅服务。
二、报送单位
向市档案局(馆)报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责任的单位包括:
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市政府派出机构、中省直有关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报送范围
向市档案局(馆)报送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
4.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6.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7.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8.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11.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2.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3.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4.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