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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工作措施和方式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督检查工作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主要通过督导、检查、稽察、内部审计等形式组织实施。

  (一)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的督导组,不定期深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督促、指导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二)按照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要求,省移民安置局负责组织省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州(地、市)、县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的稽察、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内部审计,并通过督促检查、实地调研、调查统计等多种方式对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督促解决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省移民安置局每年要对本单位和各州(地、市)开展的稽察、内部审计和经常性检查等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年度总结报告,并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各州(地、市)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地区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督导、稽察、内部审计和经常性检查工作,并于当年12月底前将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报告报送省移民安置局。

  四、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省移民安置局要按照后期扶持政策要求和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部署,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审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要根据有关规定抓紧完善稽察和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统筹安排稽察、内部审计和经常性检查工作;要明确负责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稽察和内部审计的管理部门,建立稽察审计专家库;要将监督检查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监督检查工作有序开展。

  (二)各级政府及发展改革、财政、移民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督导、稽察、内部审计和经常性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资料,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对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督导、稽察、内部审计和经常性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省、州(地、市)移民管理机构要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13号)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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