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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加快推进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加快推进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2]10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加快推进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大连市加快推进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农产品(包括种植业产品、畜产品、水产品,下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农质发〔2011〕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2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全市县、乡(包括涉农街道办事处,下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目标
  到2012年底前,建立全市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期间,逐步落实建设任务,完善监管服务设施。通过加大投入,加强建设,建立健全人员到位、力量匹配、业务规范、服务有力的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使其有明确的职责任务、有精干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必备的工作条件、有稳定的工作经费、有规范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能力。
  二、建设内容
  (一)明确监管职责。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主要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二)设置监管机构。县农业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具体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职责,挂农(渔)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牌子。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由乡镇政府负总责,具体工作机构负直接责任。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依托乡镇现有农业(畜牧、水产)工作机构,通过加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牌子、赋予职能、充实人员、完善条件,实施联合建设。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单独设立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所)。建立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站点,由每个村已经设立的村级农业技术推广员兼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并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服务,作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延伸和有效补充。
  (三)确定监管人员。各区市县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确定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保障监管职能的履行,所需编制在本单位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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