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拟授予奖章候选人基本情况和简要事迹由省“岭南奖章”评选授予工作办公室在省内主要媒体上公布,并在南方网上接受公众投票,确定拟授予奖章的考察对象。
第十五条 考察对象确定后,省“岭南奖章”评选授予工作办公室组织考察组对其进行全面考察。
第十六条 考察通过后,由省“岭南奖章”评选授予工作办公室在媒体上公示10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省“岭南奖章”评选授予工作办公室提出异议书,异议书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署个人真实姓名,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十七条 对有异议的候选人,由省“岭南奖章”评选授予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会同推荐单位、团体进行核查,并提交核查报告,经由省“岭南奖章”评选授予工作办公室裁定后,将相关情况和裁定结果告知异议方。
第五章 授予奖章
第十八条 省“岭南奖章”评选授予工作办公室提出拟授予奖章人选,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联合呈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省政府作出授予“岭南奖章”的决定,授予奖章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六章 纪 律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对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参与评选工作,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受贿。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违反评审纪律和规定,影响公平公正评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联合报请省政府批准后,撤销其荣誉,追回奖章、荣誉证书,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