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岭南奖章”获得者候选人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发展我省社会事业、增加民生福祉、促进人民安居乐业方面贡献卓著。
(二)在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丰富社会文化生活、彰显社会公平正义方面业绩卓著。
(三)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方面成绩卓越。
(四)在社会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等公益事业中作出巨大贡献。
(五)在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作出巨大贡献。
(六)在其他领域取得卓著成就,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巨大贡献。
第三章 推 荐
第八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联合印发评选通知,向社会公布评选范围、条件和工作程序等。
第九条 “岭南奖章”获得者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或团体向省“岭南奖章”评选授予工作办公室推荐:
(一)各地级以上市和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二)省直有关部门,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群众团体、社团组织。
(三)中直驻粤单位。
第十条 被推荐对象需填写“岭南奖章”申报书,报送相关事迹和证明材料,并对申报书及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推荐单位、团体应对申报书及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保证其真实、可靠。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一条 广东省“岭南奖章”评选授予工作办公室聘请省内知名人士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成员实行聘任制,一届一聘,两年一届。
第十二条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推荐对象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经认真审查、研究,充分讨论、酝酿,以票决的方式确定候选人。评审投票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成员参加方为有效,获参加投票评审委员会成员80%以上赞成票者按应选名额和得票多少排序,确定拟授予奖章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