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岭南奖章评选授予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府办〔2012〕8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岭南奖章评选授予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17日
广东省岭南奖章评选授予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广泛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建设幸福广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积极营造有利于各界人士在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征程上施展才华、建功立业的社会氛围,经中央批准,在全省开展广东省“岭南奖章”评选授予活动。为做相关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岭南奖章”获得者的推荐、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岭南奖章”每两年授予一次,每次不超过10人,无符合条件的可空缺。已获得“岭南奖章”的,不再重复参加评选。
第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负责组织实施。上述单位联合成立广东省“岭南奖章”评选授予工作办公室,负责“岭南奖章”评选授予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岭南奖章”主要授予为我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特别是在推动社会建设方面作出卓越贡献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以我省为居住地或其企业在我省经营为主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士等社会人士。
第六条 “岭南奖章”获得者候选人必须符合以下必要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模范遵守法律法规;
(二)坚持以人为本,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