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七号)
《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8月17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8月20日
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2012年8月17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谱资源,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销售、进口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五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设区的市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管理部门,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安全、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线电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的共建共享,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业务,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和基站的利用率,促进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七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无线电频率管理的规定和本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无线电频率使用专项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