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持续深化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在建立环保“一企一档”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重金属行业、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企业、沿海地区陆源溢油企业、重点流域周边污染企业等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督促完成污染企业环境应急预案,指导污染企业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依法停产整治或关闭污染严重的企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四)全面加强环境应急保障。福州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2013年底前通过国家环境应急标准化达标验收。各县(市)区政府应于2013年底前成立专门环境应急机构,配备基本装备、保证业务用房、落实运行经费。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应建立健全本地环境应急处置储备物质库,采取自建、依托企业建设等方式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完善各类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能力水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
七、健全环保体制机制
(一)落实环保监管“一岗双责”。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有效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完善环境保护绩效评价体系,并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要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强化企业上市及评优评先环保审核。加强各级政府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对未完成生态创建、流域水环境整治、主要污染物减排等环境保护目标责任,有明显的环境行政不作为等情形,严格行政问责。(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效能办、市环保局)
(二)加大环境保护投入。把环保投入作为财政支出和预算保障的重点,确保环保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大力推广“排污者付费,治污者受益”的价格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污染防治、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营运,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产业化。市、县两级财政进一步扩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的资金规模,进一步加大生态补偿力度,推进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和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
(三)加强环保能力建设。全面推进监察、监测、宣教、信息等环境保护能力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加强环境管理机构建设,探索推行福清江阴工业区、元洪投资区、长乐滨海工业区、闽侯青口投资区、罗源金港工业区等环境重点、敏感区域环境保护派出机构监管模式。健全农村环境监管机制,全市所有乡镇成立环保工作站,配备专职环保人员。完善城市空气质量、重点流域、饮用水源重点监控点位和自动监测网络,“十二五”期间全市建设和更新40 个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建成运行20座水质自动监测站。2012年底前建成并使用环境移动执法系统。开展全民环境宣传教育行动计划,培育壮大环保志愿者队伍,引导和支持公众及社会组织开展环保活动。增强环境信息基础能力、统计能力和业务应用能力。建设环境信息资源中心,加强物联网在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污染源自动监控、环境质量实时监测等领域应用,推动环境信息资源共享。(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