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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持续深化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在建立环保“一企一档”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重金属行业、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企业、沿海地区陆源溢油企业、重点流域周边污染企业等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督促完成污染企业环境应急预案,指导污染企业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依法停产整治或关闭污染严重的企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四)全面加强环境应急保障。福州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2013年底前通过国家环境应急标准化达标验收。各县(市)区政府应于2013年底前成立专门环境应急机构,配备基本装备、保证业务用房、落实运行经费。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应建立健全本地环境应急处置储备物质库,采取自建、依托企业建设等方式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完善各类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能力水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

  七、健全环保体制机制

  (一)落实环保监管“一岗双责”。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有效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完善环境保护绩效评价体系,并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要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强化企业上市及评优评先环保审核。加强各级政府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对未完成生态创建、流域水环境整治、主要污染物减排等环境保护目标责任,有明显的环境行政不作为等情形,严格行政问责。(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效能办、市环保局)

  (二)加大环境保护投入。把环保投入作为财政支出和预算保障的重点,确保环保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大力推广“排污者付费,治污者受益”的价格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污染防治、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营运,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产业化。市、县两级财政进一步扩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的资金规模,进一步加大生态补偿力度,推进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和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

  (三)加强环保能力建设。全面推进监察、监测、宣教、信息等环境保护能力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加强环境管理机构建设,探索推行福清江阴工业区、元洪投资区、长乐滨海工业区、闽侯青口投资区、罗源金港工业区等环境重点、敏感区域环境保护派出机构监管模式。健全农村环境监管机制,全市所有乡镇成立环保工作站,配备专职环保人员。完善城市空气质量、重点流域、饮用水源重点监控点位和自动监测网络,“十二五”期间全市建设和更新40 个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建成运行20座水质自动监测站。2012年底前建成并使用环境移动执法系统。开展全民环境宣传教育行动计划,培育壮大环保志愿者队伍,引导和支持公众及社会组织开展环保活动。增强环境信息基础能力、统计能力和业务应用能力。建设环境信息资源中心,加强物联网在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污染源自动监控、环境质量实时监测等领域应用,推动环境信息资源共享。(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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