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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2.加强督促检查。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落实分片包干挂点责任,对挂点片区示范项目加强检查监督与指导协调,对工作不落实、项目进展滞后的地方,要进行通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农业局、市国土局、市水利局、市库区移民局)

  二、持续深化环评审批工作

  (一)继续强化环评审批服务。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落实省环保厅关于豁免环评的项目目录,减少环评审批项目。对通过规划环评的区域,继续对其具体项目环评予以简化。加强区域重点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梳理重大项目环评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历史遗留问题,指导、帮助企业改进落实。(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二)积极推进规划环评。2012年底前,重点推进环罗源湾产业发展规划、福州市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福州市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下流域规划环评,完成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保税区、福州市高新区马尾园、福州台商投资区、福清龙田经济开发区、福州市高新区洪山园、福州市高新区仓山园,福州城门投资区、福州福兴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集中区等国家、省、市级开发区规划环评。同时要加强规划环评引导作用,积极促进市区污染企业搬迁,引导工业项目向工业园区发展,实施污染集中控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园区管委会)

  (三)强化竣工环保验收。对以往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梳理清查,重点开展各工业园区项目、重点流域环境整治项目、污染减排项目,以及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等污染型项目的检查督查。要有效落实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环境敏感目标控制。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及时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对不符合竣工环保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限期整改,未按时完成限期整改的,加大处罚力度,促进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落实。(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各园区管委会)

  三、大力推进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

  (一)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各地要认真贯彻实施《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合理规划饮用水源地布局,巩固提高县级饮用水源地保护监管水平,继续深化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对重点区域实施封闭式管理,逐步完善乡镇分散式饮用水源管理。各有关县(市)要加大敖江山仔水库、福清东张水库等水质富营养化倾向明显的库区污染源整治力度。加强闽江、敖江、龙江重点支流水环境整治,开展水质监测,构建全市小流域监测网络。落实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目标公告制度,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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