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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加强采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加强采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工作的通知
(甘林护函〔2012〕185号)


各市(州)林业(农林)局,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01〕551号)等有关法规及文件要求,针对我省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审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持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以下简称《采集证》),凭《采集证》进行采集。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经省厅签署意见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批;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由省厅审批。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厅批准。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核发、出售或收购林区内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办理的审批条件、程序等要求分别见附件1、2。

  二、各地各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办理流程和出售、收购林区内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办理流程的要求,严把审核关,不得越级、越权审批,切实履行野生植物保护管理的职责,共同做好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审批工作。

  三、《采集证》核发后,采集地县(区)、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采集证规定的采集数量、地点、作业办法对采集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查验,并将查验结果及时上报省厅。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或者未经许可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办理流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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