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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调阅以往年度领导干部述职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对业务工作的考核结果和近三年的工作成果等,检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效果,核查主要领导干部任职期间重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召开座谈会,征求有关单位(个人)的意见,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情况,核查重要情况或线索;审计组应取得被审计单位党组织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书面说明。
  第二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问题需要进行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需要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审计评价和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应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坚持“审计什么,评价什么”的原则,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五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分析、判断和界定应以职责分工为基础,以问题产生的环境、背景为参考,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着重划分前任责任与任内责任、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故意责任与过失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在全面分析判断的基础上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谁主持谁负责,谁签批谁负责,谁授意谁负责”的原则,合理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
  具体评价标准按《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各类开发区、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参照上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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