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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施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集体进点会。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参加。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进点当日,应当张贴审计公示,告知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内容、审计纪律、监督举报电话等必须告知的事项。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任期三年以下的,审计范围为整个任职期限;任期三年以上的,审计范围为最后三个年度,必要时追溯到其他年度。
  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下属单位的,应有重点的延伸审计所属单位,延伸审计的单位数量不少于50%,资金总额不少于50%。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必要时应听取纪检监察机关、干部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收集与被审计领导干部有关的情况、资料。
  审计机关应根据单位的不同特点、不同情况确定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重点等事项。在一般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应以被审计单位职责情况为主线,调阅相关计划、总结、会议记录等与履行经济责任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行谈话制度。根据项目和审计情况,由审计组按审计程序进行个别谈话,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审计和审计调查应相互结合。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审计,除重点审计本部门外,还应依据财政资金的去向,选择部分单位进行审计调查;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审计,除重点审计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外,还应对有关联交易的单位进行审计调查。
  第二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在使用财政财务收支常规审计方法的基础上,还应采用以下方式方法:
  (一)调阅被审计单位的“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调阅本行业、本单位工作发展目标及规划、制定促进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等,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调阅被审计单位的年度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综合报告及制度规定等资料,检查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核查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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