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施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集体进点会。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参加。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进点当日,应当张贴审计公示,告知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内容、审计纪律、监督举报电话等必须告知的事项。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任期三年以下的,审计范围为整个任职期限;任期三年以上的,审计范围为最后三个年度,必要时追溯到其他年度。
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下属单位的,应有重点的延伸审计所属单位,延伸审计的单位数量不少于50%,资金总额不少于50%。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必要时应听取纪检监察机关、干部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收集与被审计领导干部有关的情况、资料。
审计机关应根据单位的不同特点、不同情况确定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重点等事项。在一般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应以被审计单位职责情况为主线,调阅相关计划、总结、会议记录等与履行经济责任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行谈话制度。根据项目和审计情况,由审计组按审计程序进行个别谈话,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审计和审计调查应相互结合。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审计,除重点审计本部门外,还应依据财政资金的去向,选择部分单位进行审计调查;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审计,除重点审计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外,还应对有关联交易的单位进行审计调查。
第二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在使用财政财务收支常规审计方法的基础上,还应采用以下方式方法:
(一)调阅被审计单位的“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调阅本行业、本单位工作发展目标及规划、制定促进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等,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调阅被审计单位的年度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综合报告及制度规定等资料,检查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核查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