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开发区、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第十二条 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情况:执行财经法规情况,执行有关经济政策情况,制订内部管理制度、办法情况。
(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基本建设项目、对外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其他经济事项决策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部门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各类收入的管理情况,各项财政性资金支出情况,专项经费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资产管理情况,执行政府采购情况。
(四)对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和所属单位的监管情况,所属单位设立、投资、撤并、重大经济业务等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经营合法合规性情况:主要关注有关经营、管理等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等情况。
(二)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效益性情况:重点关注企业会计报表、财务收支管理等情况,以投入产出分析为核心,综合分析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和实现程度。
(三)企业重大经济决策情况:重点关注企业有关重大经济决策程序、所产生的结果等情况。
(四)企业资产管理情况:企业资产使用和回报、不良资产的变动等情况。
(五)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办法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六)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七)职务消费情况以及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单位和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审计程序、范围和方法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应当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及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