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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类开发区、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第十二条 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情况:执行财经法规情况,执行有关经济政策情况,制订内部管理制度、办法情况。
  (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基本建设项目、对外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其他经济事项决策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部门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各类收入的管理情况,各项财政性资金支出情况,专项经费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资产管理情况,执行政府采购情况。
  (四)对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和所属单位的监管情况,所属单位设立、投资、撤并、重大经济业务等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经营合法合规性情况:主要关注有关经营、管理等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等情况。
  (二)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效益性情况:重点关注企业会计报表、财务收支管理等情况,以投入产出分析为核心,综合分析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和实现程度。
  (三)企业重大经济决策情况:重点关注企业有关重大经济决策程序、所产生的结果等情况。
  (四)企业资产管理情况:企业资产使用和回报、不良资产的变动等情况。
  (五)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办法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六)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七)职务消费情况以及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单位和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审计程序、范围和方法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应当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及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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