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办发〔2012〕10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济南警备区,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济南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16日
济南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办、国办印发的《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2010〕3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
山东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鲁办发〔2012〕15号),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县(市)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市直和县(市)区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类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