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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

  (六)完善监督工作机制,改进和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各项规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行政机关每年要分别向本级人大主席团和常委会以及县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充分发挥政协民主监督作用,推进政协民主协商、民主评议、专题调研制度化,虚心听取政协对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支持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良性互动。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县信访办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联系,定期交流分析行政执法情况、行政案件诉讼情况和责任追究情况,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
  3.健全政府内部监督。落实《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健全和完善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备案等制度,进一步强化县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的层级监督。县审计局、县监察局等部门应充分发挥专门监督的作用。县效能办要严格行政效能监察,重点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不作为、滥用权力、服务态度恶劣等现象进行监察,严格执行问责规定。
  4.加强社会监督。要畅通监督渠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探索建立依法行政社会监督员制度。充分尊重和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发挥好媒体监督的作用,对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核查并依法处理,及时通报处理结果,引导社会舆情。开展社会公众对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情况的评议。
  (七)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建设法治政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切实加强对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冉茂忠县长任组长,汤平常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发改委、县政府法制办、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审计局、县司法局、县效能办、县监察局、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政府法制办。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对相关工作进行研究部署,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各乡镇和县政府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定期研究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研究解决涉及工作推进体制、机制等重大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本区域、本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精心组织,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提高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各级行政机关要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采取集中培训、专题讲座、会议学法等方式,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进一步加强新公布法律法规宣传和学习,法律法规公布后、施行前,负责具体执行的部门要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集中学习培训,涉及政府共同行为规范的,各单位要及时组织学习。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试制度。进一步增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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