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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

  3.加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规定定期对现有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对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不适应我县改革和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依法予以修订或废止,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强化行政执法监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县政府法制办要依法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进行动态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全方位提高执法队伍和人员的政治、法律、文化、道德修养和行政执法能力。
  2.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公开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与处罚并重,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绩效评估与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工作制度,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县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严格追究行政执法机关及其人员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粗暴执法的责任,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五)增强解决争议能力,防范与化解社会矛盾
  1.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有效发挥行政复议在加强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行政复议机关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积极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行政争议。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坚持依法公正办案,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坚决予以撤销或变更。建立复议、信访、监察协同联动机制,加强对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理的监督。要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配备能满足工作需要的相应编制和人员。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不具备条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复议工作。提高行政复议的质量,强化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树立行政复议权威。
  2.规范行政机关应诉行为。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法认真办理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证据材料,指派参与调查、办理被诉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参加出庭应诉工作。影响重大以及社会关注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被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按照规定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县政府法制办要牵头建立行政败诉案件分析制度,严格过错责任追究。
  3.建立矛盾纠纷解决联动机制。要加强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充分发挥村委会和居委会在自我管理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加强仲裁机构建设,加大仲裁制度的宣传推广力度,有效发挥仲裁制度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效能。县信访办、法制办、仲裁机构、调解机构应加强与人民法院的相互联系与沟通,完善调解、信访、复议、仲裁、诉讼等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增强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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