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完善公共财政管理。坚持科学理财、民主理财、依法理财,健全公共财政体系,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公共领域投入,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有效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深化财政改革,健全财力和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预算、决算管理,深入推进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投资和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加强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控制和管理,不断提高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4.规范行政服务行为。健全行政服务工作规范,明确并公开服务内容、标准、程序和时限等事项。各级行政机关要贯彻执行政务公开制度,健全政务公开发布机制,依法、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务。逐步规范电子政务建设,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扩大行政电子监察范围,逐步推行网上审批、咨询、查询和投诉等服务方式。注重网络等各类载体舆情的汇集研判和处置。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机制。围绕全县中心工作,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进一步遵循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律,突出制度建设重点,优化规范性文件制定结构,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保持制度的稳定性,实行立、改、废相结合,着力推进事关改革发展全局和政府运行基础性规范等制度建设,依靠制度凝聚共识、推动各项改革,调整规范各种利益关系,化解平息各种矛盾。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立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义务的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经县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核后,再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审议通过后才能施行。各级行政机关应完善公众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机制,进一步拓宽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途径,建立公众意见反馈机制,充分吸纳公众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理意见和建议。推进对重大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进行成本效益评估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2.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审查。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
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并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办法》、县政府制定的《石柱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审查制度,县政府法制办要依法严格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公布登记和备案情况,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对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县人大和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登记。未经登记备案并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