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三类高危等级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应配备中级化工专业人员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车辆在50辆以上的,应设置专职安全管理机构。
7.6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新上岗的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监控、业务统计报送操作人员,应先至相应的车载卫星定位系统运营商及行业协会进行系统操作应用培训。
7.7 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上的服务单位名称应由实际服务单位填写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并盖章。
7.8 企业新聘用、解聘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应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8 环境保护要求
8.1 从事爆炸品、剧毒品、腐蚀性物质运输的企业应具备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水收集设施。从事气体运输、单一品种罐车、集装箱运输的车辆除外。
8.2 运输普通等级危险货物企业的清洗场地和设施必须经所在区的环保部门认可,出具合格证明或到具有经所在区的环保部门认证的清洗公司签订清洗合同。
8.3 停车场地应符合环保部门管理要求,并取得证明。
9 安全防护技术要求
9.1 安全防护分为车辆防护和个人防护;
9.2 车辆防护设备和设施主要包括:
隔热和熄灭火星装置;
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装置;
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电火花装置。
9.3 车辆防护设备和设施应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获得检测合格报告。车辆年审时应出具认可机构的检测报告。
9.4 个人防护设备应符合国经贸安全(2004)43号的规定。
9.5 运输企业应按照运输危险货物的类、项的物品的性能配备应急救援器材。“爆炸品、放射性物质、剧毒品”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配备二具以上自给式呼吸器;其它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配备二具以上自吸式呼吸器。
10 车载监控系统使用技术要求
10.1 危险品运输单位应使用包括实时定位和监控等功能的车辆监控系统,车载设备和平台应分别符合JT/T794-2011 、JT/T796-2011和行业有关技术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