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停车场地的疏散出口一般应不少于2个,停放车辆数在20辆以下的停车场地可设一个出口。
6.4 停车场地上的消防设施、设备、场地区域条件、与周边设施设备的安全距离等应符合消防规定,并具备由所在区消防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
6.5 同一停车场地内有多家单位共同停车的,应用专用隔离设施将各单位专用停车场地隔离,并按运输危险货物的种类设置警示标志,保证通道畅通,并执行统一的停车管理制度。
6.6 使用砖头、木头、铁栅栏、铁丝网等物品作为专用隔离设施的,其高度应不低于1.5米。
6.7 停放运输夏季时段限运危险货物的槽罐车辆的停车场,应建造敞开式停车库,防止阳光暴晒。
6.8 停放运输遇湿易燃物品车辆的停车场,应为水泥地面,有良好排水系统,不得有积水现象。
6.9 具有运输剧毒品、爆炸品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但运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的非罐式专用车辆除外。
6.10 专用停车场地危险货运专用车辆要求空车停放,非危险货运专用车辆不得随意驶入、停放,不得混停。
7 从业人员技术要求
7.1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应经市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书。
7.2 企业主要负责人、车辆技术负责人、调度、专职安全管理员应取得道路运输经理人证书;专职安全管理员应经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管理专项培训。
7.3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从业人员(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应按时参加年度继续教育。
7.4 承运爆炸品、剧毒品货物的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应有二年以上从事其他危险货物运输的从业经历,且身体健康和无犯罪不良记录。并应经本市交通主管部门高危运输从业人员专项培训,其从业资格证书上应加注从事爆炸品、剧毒品运输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