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9 运输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车辆,应使用木质底板等防护衬垫措施。
5.1.10运输危险货物的集装箱车辆,应使用专用集装箱车辆,其牵引车牵引马力应不小于310匹、核定载质量应不小于25吨。
5.1.11. 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使用年限超过10年后继续使用的,不宜运输“爆炸品、放射性物质、剧毒品”货物。继续运输其它危险货物的,车辆每年需在不同的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2次等级评定(半年一次),每季度开展一次二级维护保养。(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
5.1.12 运输汽油的专用罐式车辆推荐安装防爆阻隔装置。
5.2 特定要求
5.2.1 运输使用国际集装箱装运危险品的车辆应符合国际海上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相关规定。
5.2.2 运输爆炸、桶装易燃液体、易燃固体、遇水易燃物品、有机过氧化物、剧毒品(液氯可使用栏板车)、感染性货物应使用厢式货车或罐式车。
5.2.3 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应不得超过10吨。但运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的非罐式专用车辆除外。
5.2.4 运输需要控温危险货物的车辆,应使用配置控温设施的专用车辆。
5.2.5 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车辆,应符合GB11806规定的要求。
5.2.6对于烟花爆竹、生物试剂、危险废物等专业配送以及部分特许专业配送的企业、人员、车辆除符合行业管理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
5.3 罐体
5.3.1 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压力罐体,应符合GB150规定的要求。
5.3.2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常压罐体,应符合GB18564规定的要求。
5.3.3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m3。
5.3.4 运输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m3。
5.3.5 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集装箱,应符合GB/T16563的规定。
5.3.6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常压罐体,应安装符合要求的自锁式呼吸器、海底阀。
6 停车场地技术要求
6.1 停车场地不得在本市中心城(外环线内)和郊区新城内。
6.2 停车场地的面积应达到车辆总数的投影面积2倍以上,且四周封闭,有专人看守,出入方便,场地应平整,结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