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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2012修订版)的通知

  5.1.9 运输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车辆,应使用木质底板等防护衬垫措施。
  5.1.10运输危险货物的集装箱车辆,应使用专用集装箱车辆,其牵引车牵引马力应不小于310匹、核定载质量应不小于25吨。
  5.1.11. 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使用年限超过10年后继续使用的,不宜运输“爆炸品、放射性物质、剧毒品”货物。继续运输其它危险货物的,车辆每年需在不同的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2次等级评定(半年一次),每季度开展一次二级维护保养。(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
  5.1.12 运输汽油的专用罐式车辆推荐安装防爆阻隔装置。
  5.2 特定要求
  5.2.1 运输使用国际集装箱装运危险品的车辆应符合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相关规定。
  5.2.2 运输爆炸、桶装易燃液体、易燃固体、遇水易燃物品、有机过氧化物、剧毒品(液氯可使用栏板车)、感染性货物应使用厢式货车或罐式车。
  5.2.3 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应不得超过10吨。但运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的非罐式专用车辆除外。
  5.2.4 运输需要控温危险货物的车辆,应使用配置控温设施的专用车辆。
  5.2.5 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车辆,应符合GB11806规定的要求。
  5.2.6对于烟花爆竹、生物试剂、危险废物等专业配送以及部分特许专业配送的企业、人员、车辆除符合行业管理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
  5.3 罐体
  5.3.1 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压力罐体,应符合GB150规定的要求。
  5.3.2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常压罐体,应符合GB18564规定的要求。
  5.3.3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m3。
  5.3.4 运输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m3。
  5.3.5 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集装箱,应符合GB/T16563的规定。
  5.3.6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常压罐体,应安装符合要求的自锁式呼吸器、海底阀。

6 停车场地技术要求

  6.1 停车场地不得在本市中心城(外环线内)和郊区新城内。
  6.2 停车场地的面积应达到车辆总数的投影面积2倍以上,且四周封闭,有专人看守,出入方便,场地应平整,结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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