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石柱府办发〔2010〕3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及时有效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保护广大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县政府决定成立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1)聘任、解聘仲裁员;(2)受理仲裁申请;(3)监督仲裁活动;(4)讨论决定仲裁庭提出的重大或者疑难案件;(5)其他应当由仲裁委员会办理的事项。
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
主 任:杨学春(县政府副县长)
副主任:汪万德(县农委主任)
刘 剑(县林业局局长)
委 员:周华榕(县财政局局长)
唐仕龙(县司法局局长)
冉启智(县国土房管局局长)
彭 波(县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唐仕芳(县妇联主席)
向 阳(县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委员、农经管理人员)
秦光铃(县农委农经站站长、经济师)
陈 军(县林业局林地资源科科长、营林工程师)
曾瑞华(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