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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附件2: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评查项目

评查内容

评分标准

备注

一、申请和受理(20分)

1、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格式文本。(6分)

无申请书格式文本扣3分。申请书格式文本中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内容的扣2分。

2、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制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7分)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未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的扣全分。未及时告知的,一次扣2分

3、申请的处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有合法的书面告知及送达回执,包括不受理、不予受理、当场更正、补正、受理。(7分)

行政许可申请处理无加盖本行政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及送达回执的扣全分。

二、审查和决定(50分)

1、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5分)

无书面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扣全分。有一处不规范扣1分

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5分)

行政许可现场核查笔录未反映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执法的扣全分。

3、行政许可利害关系的告知。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5分)

无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告知书的扣全分。

4、行政许可的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7分)

未告知救济途径的扣全分。其他一项不规范的,扣2分。

5、行政许可证书的颁发。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下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20分)

未依法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扣全分。其他一项不规范的扣5分。

6、行政许可事项的变更。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4分)

未依法变更的扣全分

7、行政许可有效期延续。被许可人申请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内,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4分)

未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的扣全分。

三、期限(20分)

1、行政许可决定做出的期限,除可以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十五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5分)

未按法定期限实施行政许可或未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的扣全分。

2、行政许可采取统一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三十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从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5分)

未按法定期限办理或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的扣全分。

3、依法应当先经县区、开发区安监部门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5分)

下级行政机关未按法定限期审查完毕的扣全分。

4、行政许可文书的送达。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条件的适用。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5分)

未按期限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的扣3分。未书面告知的扣2分。

其他一项不规范的扣2分。

四、立卷归档(10分)

1、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整体美观。(1分)

1、未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项扣1分。

2、实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1分)

2、未实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扣1分。

3、文书用纸采用A4纸。(1分)

3、文书用纸未采用A4纸扣1分。

4、卷内目录填写规范。(1分)

4、卷内目录填写不规范扣1分。

5、卷内材料按行政许可的办理流程排列,并与卷内目录顺序一致。(1分)

5、卷内材料为按行政许可的办理流程排列,并与卷内目录顺序一致扣1分。

6、卷内材料有规范完整的页号。(1分)

6、卷内材料无规范完整的页号扣1分。

7、装订整齐。(1分)

7、装订不整齐扣1分。

8、纸张无破损。(1分)

8、纸张破损扣1分。

9、卷内文字应当使用蓝黑色、黑色钢笔或签字笔。(1分)

9、卷内文字未使用蓝黑色、黑色钢笔或签字笔扣1分。

10、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圆珠笔的,入卷应予复印。(1分)

10、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圆珠笔的,入卷不复印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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