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洪安监管字[2012]98号)
各县(区)、开发区安监局:
为全面、准确、及时掌握我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状况和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情况,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关于印发<南昌市县区行政执法考核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和<南昌市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洪府法字[2011]4号)及相关文件要求,决定对各县(区)、开发区安监局2012年上半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内容以评查各县(区)、开发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期间办结的行政许可案卷、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卷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案卷为主。
二、检查方式
此次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按照各县(区)、开发区安监局先根据案卷评查相关标准对案卷开展自查,再由市安监局组成行政执法检查组以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等方式对进行。
三、检查时间
本次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从2012年8月7日开始,具体到达各县区时间另行通知。
四、检查结果
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将对评查结果进行书面通报。本次行政执法检查结果将作为年度目标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
附件:1.行政处罚案卷(事故调查处理案卷)评查标准
2.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1:行政处罚案卷(事故调查处理案卷)评查标准
评查项目
| 评查内容
| 评查标准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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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阶段(12分)
| 立案应填写立案审批表。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名称、住所地等;(2分)
(2)案件来源。即案件是来自自查、举报、移送或交办等;(2分)
(3)涉嫌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2分)
(4)适用的法律依据。即处理该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具体条款;(2分)
(5)承办人、承办机构的意见和签名;(2分)
(6)立案时间。(2分)
| 案件未填写立案审批表,扣全分;立案审批表填写内容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每发现一处按相应分值扣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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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查取证阶段(32分)
| 执法行为合法性(6分)
| 1、两名(含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执法(案卷中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执法的记载或在调查取证文书中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6分)
| 案卷中未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执法的记载或在调查取证文书中未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扣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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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询问笔录(6分)
| 2、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包括
(1)有调查询问的时间;(1分)
(2)有调查询问的具体地点;(1分)
(3)有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1分)
(4)调查询问笔录内容完整;(1分)
(5)调查询问笔录有被调查人员签名;(1分)
(6)调查询问笔录中涂改之处有被调查人盖章或签名。(1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全分:
1、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
2、调查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回答的内容记录有修改,但未经被询问人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确认的;
3、调查询问笔录上既没有被询问人的签字确认,又没有2名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名的;
4、一份调查询问笔录只能对应1名被询问人,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有2名或2名以上的;
5、调查询问的内容应与案件直接相关,询问的内容与案件没有直接关系的。
其他情况,按照相应分值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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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与证据保存(14分)
| (1)相关文书注明被调查取证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分)
(2)取证的具体时间、地点(应注明提取物证的具体时间和物证所在地);(2分)
(3)有无保存期限和地点;(2分)
(4)是否将与案件无关联性的物品先行登记保存的;(2分)
(5)需要登记保存的,应有登记保存依据、登记保存清单和领导审批记载;(2分)
(6)有被调查取证的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取证人员应注明情况并签字);(2分)
(7)有物品处理决定记载(2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相应分值:
1、相关文书未注明被调查取证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相关文书未注明取证的具体时间、地点;
3、文书中无保存期限和地点的;
4、将与案件无关联性的物品先行登记保存的;
5、无登记保存依据、登记保存清单和领导审批记载的;
6、无被调查取证的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或无特殊情况注明及签字的;
7、无物品处理决定记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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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终结报告(6分)
|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1)有案件来源记载;(1分)
(2)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1分)
(3)有违法事实和证据;(1分)
(4)有明确的行政处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条款);(1分)
(5)有承办人、承办机构的意见及签名;(1分)
(6)有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1分)
| 1、未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扣全分;
2、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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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查决定(3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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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和申辩(5分)
| 告知和申辩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1分)
(2)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1分)
(3)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1分)
(4)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额度;(1分)
(5)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及印章。(1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全分:
1、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履行告知义务的;
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有一项内容告知错误或者未告知的;
3、无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执的。
其他情况,按照相应分值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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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5分)
| (1)依法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分)
(2)因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而举行听证的,应有书面记载;(1分)
(3)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书应注明当事人名称、告知当事人权利、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主持人、通知时间、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及印章等);(2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相应分值:
1、未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或未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
2、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而举行听证的,无书面记载的;
3、未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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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行政处罚决定(8分)
| 1、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承办案件的调查人员拟定行政处罚决定(包括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调查经过、承办人意见、分管领导意见、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等)。(4分)
| 1、未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的,扣全分。
2、行政处罚决定(不予处罚决定)审批表填写内容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没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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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有案件讨论的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讨论内容、讨论结论及参加人签名等。(4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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