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发展生猪生产的各项财政奖励政策;
(二)组织制定本地区的奖励资金使用方案;
(三)审核确定奖励资金具体扶持项目,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四)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拨付项目资金;
(五)监督检查奖励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并对发现的问题作出处理。
(六)参与项目的实施、监管和验收。
第七条 市农牧局为奖励资金扶助项目的实施管理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对发展生猪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
(二)认真核实生猪规模化养殖户的基础数据,提出具体奖励建议;
(三)配合财政部门制定奖励资金使用方案;
(四)对生猪规模化养殖户项目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
(五)监督检查生猪规模化养殖户项目资金的使用,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会同财政部门作出处理;
(六)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生猪养殖大户购买种公猪、母猪、仔猪和饲料等生产流动资金的贷款贴息。养殖贷款必须是生猪养殖大户在市生态畜牧担保有限公司的贷款等,由市生态畜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养殖户贷款凭证及付息结算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结算(补贴标准为贷款利息的100%)。申报贷款贴息的养殖户必须存栏生猪200头以上,贷款贴息额控制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养殖户的贴息申请必须说明贷款用途和数额,镇乡办事处畜牧兽医站在申请报告上签署证明意见。获得奖励资金的养殖场、户最多贴息年限不超过三年。
(二)生猪繁育体系建设和品种改良技术推广。
1、扶持经市农牧局批准按标准化建设的猪标准化人工供精站。
2、生猪人工授精技术推广。对实施人工授精配种的养猪户,由供精站提供各配种点的配种记录和农户签字,根据当年市场情况酌情给予补助。
(三)规模养殖场圈舍补贴。对年度内完工建成的新(扩)建圈舍面积(按猪圈实际面积计算)、防疫设施、猪粪便的无害化处理或资源化利用达到相关标准和要求,年存栏200头商品猪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按每平方米20元直补业主。获得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的规模养殖场不再参与此项目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