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
(毕市府办通〔2010〕278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农牧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的《毕节市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毕节市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细则(暂行)
(市农牧局、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的管理,保证奖励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奖励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给生猪调出大县用于发展生猪生产的奖励性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小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常年存栏生猪2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户(场、小区),包括商品猪养殖场、良种猪生产场。
第四条 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奖励资金必须按规定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
(二)公开透明原则。市财政局、农牧局和各镇乡办事处要大力宣传国家关于生猪调出大县的奖励政策,分级张榜公示获得奖励资金的养殖户、项目内容、奖励标准和金额。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奖励资金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镇乡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奖励资金。
第六条 市财政局为奖励资金的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